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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石油钻具公司企业政治风险管理方案 石油钻具公司 企业政治风险管理方案 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政治风险评估 3 二、 政治风险的识别 7 三、 商品价格风险的含义 8 四、 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8 五、 风险管理的程序 12 六、 风险管理的组织 17 七、 企业风险 18 八、 风险的分类 19 九、 产业环境分析 21 十、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行业资金壁垒 23 十一、 必要性分析 23 十二、 公司简介 24 十三、 SWOT分析说明 25 十四、 发展规划 36 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 43 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 46 十七、 组织架构分析 48 劳动定员一览表 49 一、 政治风险评估 政治风险评估要针对经营地政治环境变动可能性,评估投资所在国发生预料之外的政治环境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政治风险具有相对性,即投资者因国别的差异会对某一国或地区的政治风险有不同的预期,这是由于政治风险本身要受到国与国之间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风险评估者也会受到自身的立场和观点的影响。此外,适用于评估宏观政治风险的方法不完全适合于特定项目的微观政治风险评估。应当在把握所在国家政治风险宏观方面的基础上,分析特定项目对于东道国政治的敏感性,然后综合评估两者的影响,形成在某一东道国实施特定项目的总政治风险。 (一)宏观政治风险的评估 对宏观政治风险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指标系统评估法 该方法是根据积累的历史资料,对其中易诱发政治风险激化的诸因素加以量化,测定风险程度。 2、定级评估法 该方法是将资源国政治因素、基本经济因素、对外金融因素、政治的安定性等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的大小分别量化。然后,将各种风险因素得分汇总起来确定一国的风险等级,最后进行国家之间的风险比较。 对政治风险进行国别比较可参照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国际投资风险指数。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美国BERI公司的世界各国的政治风险指数。其他著名的指数还有富兰德指数,该指数是由英国“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所”每年定期提供;国家风险等级,是由日本“公司债研究所”、《欧洲货币》和《机构投资家》每年定期在“国家等级表”中公布对各国的国际投资风险程度分析的结果。 3、分类评估法 例如,伦敦的控制风险集团将政治风险按照严重程度分为4类:可忽略的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 (1)可忽略的风险。适应于政局稳定的政府。 (2)低政治风险。往往孕育在那些政治制度完善、政府的任何变化通过宪法程序产生、缺乏政治持续性、政治分歧可能导致领导人突然更迭的国家。 (3)中等政治风险。往往会发生在那些政府权威有保障、但政治机构仍然在演化的国家,或者存在军事干预风险的国家。 (4)高政治风险国家。则是指那些政治机构极不稳定、政府有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国家。 (二)微观政治风险的评估 微观政治风险评估中,需要考虑以下诸多因素。 1、东道国政治环境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政治因素。考虑东道国政府对待本项目在该国投资的态度等。②政治稳定性。考虑东道国政权更替的频率和政治冲突是否会导致项目中断。执政党的更替,意味着政府经济政策的变更或调整;政治冲突预示着政府对涉外投资的政策的变化;恐怖活动对跨国投资项目的影响等。③政治干预。考虑项目是否会影响东道国国防力量;是否会被东道国认为涉及外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如能源、高科技企业)、市场垄断;是否会危及东道国就业,致使东道国政府进行政治干预等。④东道国的国际关系。考虑东道国与跨国经营企业母国的关系;东道国企业及政府谈判地位、强弱;跨国投资企业在国际语言、国际公关、国际策略能力方面的强弱;公众支持程度等。 2、法律环境评估 需评估母国、东道国以及国际法的影响。母国法律,需了解母国法律对于跨国投资经营的相关规定;东道国法律,需了解东道国法律对跨国投资行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或限制;国际法,需了解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公约和协定对跨国投资的影响。 3、经济环境评估 包括以下内容。①东道国筹资的可能性。东道国政府是否可能对本项目提供融资资助、本项目进入东道国资本市场的可能性。②资金汇回的规定。了解将现金流从东道国子公司汇回母公司的规定。③转移价格、管理费、特许费、借款偿还、股利分配的规定。④公司治理环境。东道国对当地外国公司所有权的限制。⑤行业环境。投资项目是否必须利用当地资源才能有效生产经营,如石油开采,近期内是否会出现与本项目竞争的产业。 (三)特定项目的总政治风险评估 综合评估某特定项目的整体政治风险,可考虑采用以下具体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采用专家意见法、头脑风暴法等方法确定不同投资项目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影响因素(可采用0~1分制和赋值方法),并确定每一项因素的权重,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特定项目的微观政治风险值。 第二步:评估特定国家的宏观政治风险。可选择参照权威数据而评估。第三步:确定特定项目的总政治风险指数。 第四步: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特定项目在其他国家的风险指数,并进行国家间的风险比较,以选择适当的国家和适当的投资项目。 然而,尽管各机构采用了各种政治风险评估方法,对政治风险的评估实际上是不能做到十分精确的,至少政治风险发生的时间就很难确定。只能在对政治风险进行评估之后,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 二、 政治风险的识别 企业应当收集相关资料,了解一国的国际关系与社会局势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变化等等情况以识别可能的政治风险。其程序一般是收集一国国际关系状况、政局稳定性、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资料,然后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估,从而明确一国政治风险的变化情况并预测其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识别工作重点应是了解和预测有关导致投资环境突然出现变化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因素,这样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政治稳定性与连续性; (2)一国的政治体制; (3)一国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政策; (4)以往的政府类型、党派结构和各政派的政治实力及其政治观念; (5)有可能取代现执政者的政治势力; (6)政策的历史走向和政策形成的公共选择程序; (7)政治、社会、宗教、少数民族和其他冲突; (8)政府效率与廉洁状况; (9)国民经济重心与发展重点; (10)一国国际关系; (11)东道国政府与本国政府关系的亲疏程度等。 三、 商品价格风险的含义 商品价格运动背离买卖双方的利益要求,从而形成风险,叫作商品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属于动态风险,又是投机风险,总会使买卖双方的一方可能受损,而另一方可能受益。 商品价格风险会影响到消费者和最终用户。如果最终用户是企业,则这些企业在商品价格上升的情况下,采购成本将会增加,利润将会减少。商品价格风险也会影响到商品生产者。如果商品价格下降,生产收入将会降低,从而减少企业所得。事实上,商品价格的暴涨暴跌,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对商品的生产者,还是对商品的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利的。因而企业应加强对商品价格风险的管理。 四、 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商品价格是实行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权限绝大部分集中在政府手里,企业没有定价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价格改革被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关键一步。 1979—1983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初始阶段,政府以宏观调整价格为主,改善部分商品价格的不合理程度,并逐步放开一些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如1979年提高了粮食和其他一些主要农产品的统购价格,1981年提高了烟酒价格,1982年放开了工业品中100种小商品的价格,以后逐年扩大放开的品种范围。 1984—1988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展开阶段,这阶段政府以放开价格管理权限为主,同时继续对由国家管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有:1985年,除少数重要农产品少数经济作物由政府定价外,其他农产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放开生产资料计划外部分的价格;1986年,全部放开了小商品的价格;1988年,提高粮食、油料的收购价格和原油等重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提高肉、蛋、糖、茶4类副食品价格;放开名烟、名酒价格。 1989—1991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治理整顿阶段,政府是以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为主,继续推进价格改革进程。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有:1989年,提高粮、棉、油的收购价格;大部分进口商品的国内交货价格,从按国内价格作价改为按进口成本作价,即按代理作价;1989年冬季提高铁路、水运和航空客运票价;1990年,提高铁路、水运和公路的货物运价;对近40年未动的邮政资费作了适当调整;较大幅度地提高煤炭、原油、有色金属和部分钢材的出厂价格和民用燃料的销售价格;部分城市提高自来水、牛奶价格和公共交通票价;把橡胶、炭黑的计划内外“双轨制”价格合并为“单轨制”价格等。 1992—1996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深化阶段。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期间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改变价格结构,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1997年以后,价格改革进入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阶段。政府着力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善投资环境,研究如何应对“人世”挑战等。同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加大价格立法和执法力度,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第一部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便是在这一年颁布的。政府在价格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从以定价调价为主转到以定规则、当监督、搞服务为主。 2001年,《中央定价目录》进行了最近一次修订。根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央管理的定价项目由1992年的121种压缩为13种。这13项分别为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专营的烟草、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2001年后,很多中央定价项目实际上已经作出调整,例如,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管理被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堆存费实现了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药品进一步调整,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品种数量等。 2001年以后,我国为进一步落实《价格法》的原则与精神,更好地适应WTO体制的运行环境,我国政府陆续制定和实施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价格管理规定。制定这些法规的目的在于,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种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 此外,我国与价格管理方面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还有:2002年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及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市场定价机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价格形成机制的转移已经基本完成,政府定价部分显著缩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部分相应扩大。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1978年政府指导价占97%,市场调节价占3%;到2005年政府定价仅占2.7%,政府指导价占1.7%,市场调节价占95.6%。另外,农副产品的政府定价比例从2000年的4.7%下降到2005年的1.2%,生产资料的政府定价比例也从2000年的8.4%下降到2006年的5.6%。这就说明大部分商品的定价权已经从政府回归到市场手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已经处于主导地位(刘立查,2009)。政府定价管理的作用主要限于以下3个方面:①对市场机制作用受到限制的特殊领域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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