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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章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修正) A章 总 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 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在航空器中实施;   (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 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除经局方认定外,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 (q)定义的初级飞机。   (k)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m)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 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n)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o)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p)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q)初级飞机,是指除下述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   (1)按照CCAR23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   (2)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   (r)倾转旋翼机,是指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为动力的升空装置或发动机推力在这些飞行状态期间升空,并且依靠非旋转翼型在水平飞行时升空。   (s)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u)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w)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x)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y)飞行训练器,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z)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 件、权利或限制。   (aa)威胁,是指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应当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ab)威胁管理,是指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c)人的行为,是指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ad)差错,是指飞行机组的一项行动或不行动,导致偏离组织或飞行机组的意图或期待。   (ae)差错管理,是指查出差错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差错的后果,降低再次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f)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是指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ag)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   (ah)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a)驾驶员执照:   (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体检合格证: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者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除外)且持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的,可以替代在境内运行时本规则中要求的体检合格证;   (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   (2)除本条 (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在本条 (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 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学生驾驶员执照;   (2)运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4)商用驾驶员执照;   (5)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直升机;   (iii)飞艇;   (iv)倾转旋翼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3)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   (i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   (i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iii)仪表飞艇;   (iv)仪表倾转旋翼机。   (5)教员等级(仅用于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基础教员: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飞艇;   (E)倾转旋翼机。   (ii)仪表教员:   (A)仪表飞机;   (B)仪表直升机;   (C)仪表飞艇;   (D)仪表倾转旋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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