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幼儿园健全管理制度合集6篇 幼儿园健全管理制度第1篇 为进一步推进端州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安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指引意见: 一、确立正确的办园思想 1、树立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办园思想,举办合法规范幼儿园。 2、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确立科学的办园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认知规律,以游戏为基本的活动形式,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重点,使体育、德育、智育、美育诸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促进幼儿身心活泼、和谐、安康和个性化发展。 3、应具有科学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并能在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中较好地落实。 二、规范组织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及教职工等成员组成,做到职权分工明确,实行科学民主化管理。 2、建立由园长任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建立家长学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通过设立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会、设立家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更新教育观念。 三、规范园务管理 1、幼儿园不得擅自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承包幼儿园。 2、园长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园长上岗证,教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等级标准配置保教人员,用工制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幼儿园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学年(学期)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自觉承受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幼儿园的各项工作指导、检查,及时上交各类书面材料。 4、招生简章和计划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规范档案建设。建立基本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幼儿园审批档案、教师聘任与考评档案、幼儿入园与个体评价档案、计划与总结档案、教研与培训档案、安全与卫生保健档案、组织机构与职责制度档案、资产与财务档案、年检与统计档案、各类文件档案等。 四、规范安全卫生工作 1、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园长任组长;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计划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逃生自救演练。消防通道要确保畅通,落实好人防、技防、物防等安保措施。 2、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屋质检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接送车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安全。 3、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要求开展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并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 4、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证明》,敦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5、新生需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合格方承受入园。幼儿体检受检率和年检率达100%。离园时间超过3个月的幼儿重新体检合格方承受回园。教职工每年在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体检1次,年体检率达100%。 6、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杜绝食物中毒。厨房工作流程合理,工作人员操作规范。采购食品索取生产商和供给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证明)和购物凭证等,台帐保存两年以上。按规定开展幼儿食品留样,留样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有记录。 7、卫生保健人员每周为幼儿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厨师按照食谱备餐,每周公布食谱,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膳食调查。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 五、规范保教工作 1、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实施保育和教育,确立教育目标,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杜绝小学化倾向。 2、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围绕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而确立。每周教学活动安排考虑到语言、科学、艺术、安康、社会等各领域的均衡。学习内容结合幼儿实际生活经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对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培养。 3、教室里设置多种活动区角,有语言区、益智区、美工区、角色区和建构区等。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每个学习区域有标志及玩具柜,有充足的学习材料,便于幼儿选择。 4、幼儿园应使用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使用的正规教材,以方便区内幼儿园之间的教研活动开展,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和非法出版物。课程设置规范,保教工作常规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一日活动。每天保证户外活动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5、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活动。 六、规范财务工作 1、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幼儿园收取资金、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幼儿园收费可按教育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调整收费一般在学期末操作程序,新学期实施新标准。 3、幼儿园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当月盈余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每月应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承受家长的监视。 4、幼儿园应参照国家相关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已签订合同的教职工,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5、幼儿园办学所积累的资金应用于幼儿园建设,不得抽逃和挪用。 6、幼儿园每年度应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并公布审计公示。 七、明确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许可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园址、名称和举办者的; 3、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安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单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安康的; 6、利用无安全保障的运输工具接送幼儿或接送的交通工具未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的; 7、不设立账册,有乱收费行为的; 8.、教职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标准或不按规定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的; 9、抽逃、挪用、私分办学资金或办学积累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1、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幼儿园的。 12、安保工作未落实,发生重***全责任事故的。 13、无证办学擅自招收幼儿的报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次法予以处分。 八、加强年审与统计管理 1、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检查方法》、《端州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和年审制度》标准组织对幼儿园开展年审(一般在7月底前完成)。对于年审优秀的予以奖励,对于年审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年检结果将及时公布在教育网站或相关媒体上,承受社会监视。 2、每年9月20日前,主动按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在园幼儿登记表。准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计的相关资料数据。 幼儿园健全管理制度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开展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开展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安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安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
点击显示更多内容>>
收藏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