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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西交校教2020123 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为牢固树立学生诚信考试意识,加强考风建设,树立“勤奋学习,诚信考试”的良好风气,规范考试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好教育、监督职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面向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一)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 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有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74 考试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无理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评卷教师、任课教师、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四)有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未经许可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的;(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六)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七)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未构成替考行为的;(八)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学院审核确认属实的。(九)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十)有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考试成绩行为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75(三)把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并利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存 储、搜索、接收、发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其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内容的;(四)在考场外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向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六)有一次考试作弊行为,再次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七)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第七条 在校学生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本次补考,只能重修;参加返校考作弊者,取消其参加所有课程返校考的资格。第八条 考试违规涉及的已毕业或校外人员,由学校出具通知函,告知其所在单位。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的期限和程序,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十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程序:(一)违规确认: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填写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记录违纪或作弊经过,至少应有两名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到现场协助调查。(二)学生所在学院在考试违规发生 3 日之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备案。(三)学生所在学院在报教务处备案后 2 日之内,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同时告知学生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在 2 日之内向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学生向学院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的,学院应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四)拟作出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若学生本人无异议及无申辩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就处理结果进行表决,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签署表决结果,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按表决结果执行。76(五)拟作出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若学生本人提出异议或申辩的,教务处将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请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六)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务处将拟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时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议及审查结果报分管教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对拟开除学籍的处分,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七)处理决定书由学校作出,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已离校或难以联系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邮寄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具体按照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起申诉。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借读生、交换生、本科留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参照相关办学项目协议执行,若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交校教201829 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 2.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审批表 77 附件 1 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学生所在学院专业班级 考试课程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违规情况 监考教师签名:年 月 日 调查情况 签字:(学院盖章)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由学院签字盖章后,学院和教务处分别留存。2.如有其它材料可以另附。78 附件 2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审批表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审批表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学生所在学院专业班号 考试课程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违规类型 学院处理意见 学院在学生违规发生 3 日之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学生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报教务处备案后 2 日之内,告知学生做出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在 2 日之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情况如下:学生是否陈述和申辩:是 否 是否附有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有 无 学生签字: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79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年 月 日 开除学籍需填写此栏 分管副校长意见 签字:年 月 日 合法性审查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意见:可另附材料。年 月 日 校长办公会决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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