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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指导思想 一、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指导思想 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吕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三)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四)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三、 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一)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问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说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1%,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白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二)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目前只能是属于防御性阶段。BCG(波士顿国际咨淘公司)的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茸较低的品为主导,靠的是展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品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妆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目前,日韩两围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而我国将由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迈进。 (三)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大国 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总体来说,我国的专利和商标目前已经处于高位,位居国际前列。同时,国内专利、PCT、国外专利以及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还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态势。在彼消我长的趋势下,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实力,我国将处丁更加有利的位置,十二五期末我国将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长远部署。 四、 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 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一)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 五、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及重要性 (一)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商标属于无形的知产,是一个公司的标志,他能维护公司的权益。每一个公司都想做大自己。但是当做大以后在没有注意自己的知识产权后会让别人有机可乘。现在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抢注,因为他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他注下以后他会去找这样的企业然后告诉他侵犯权益,以这样的方式从而获得利益。 六、 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强化自主创新带来的新机遇 随着2018年宏观经济增长的放缓,不同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与创新的市场需求大不相同。知识产权拥有量少、仅仅依靠低水平重复加工制造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压力,而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却仍然在蓬勃发展。中国转向自主创新和满足内需,会更渴望从国外得到各种技术,巨大的市场需求也将会促进IP运营、IP金融发展成熟。 (二)知识产权改革提速带来的新机遇 2018年12月26日起,国知局向社会免费公开现有全部存量商标的基本信息,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免费下载约3500万件商标的基本信息。知识产权相关的机构、制度、机制和政策,都在不断地加速变化当中,总的体现就是更加重视和产品化知识产权。 (三)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也将会与知识产权行业进行深度结合,未来可能会涌现出更快更高更强的服务生态。以前是资助驱动、奖励驱动等知识产权以外的因素在驱动IP市场发展,以后可能变成技术驱动、创新投资驱动、内需驱动等内在因素驱动。 七、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 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3、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在决定研发后,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研究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技术人员离职时不得带走有关技术资料,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亦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建立档案,保证对技术上的进展有完整记录。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应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权利申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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