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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导航行动可行性研究 一、 实施知识产权专利导航行动 制定吕梁专利导航促进产业发展管理规范,引导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推广实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突出专利导航服务、评价培训、组织实施标准化引领。组织开展专利导航理论研究、实务指导、技术支撑,建设专利导航业务指导中心,支持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推动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加强专利导航项目评价,规范专利导航市场化服务。健全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创新专利导航服务模式,打造专利导航深度应用场景。 二、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 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3、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在决定研发后,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研究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技术人员离职时不得带走有关技术资料,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亦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建立档案,保证对技术上的进展有完整记录。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应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权利申请他人的这个专利无效。若发现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对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规模、侵权所得或公司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调查、取证。公司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根据合作内容的不同,对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使用及收费,应及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4、商业秘密的保护 (1)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2)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低。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将商业秘密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级别的员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也不同,使员工身上所附的保密义务也不尽相同。对于技术信息价值维持时间较长的商业秘密,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使之有较长时间的保密义务。反之,对于一些经营信息,特别是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的,除特别重要确有必要加以保存的,一般不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保密义务。制定相关涉密制度。 三、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成效 (一)知识产权流转活跃程度明显提升,创新活力加速释放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共支持建设33个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为知识产权的供需对接、交易流转提供支撑。2021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达到42万次,同比增长15%。其中,绿色新能源等双碳相关产业专利转让许可尤为活跃,转让许可次数增速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多,有力促进了低碳转型发展。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达到2.7万次,同比增长33.4%,其中30%的专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高价值专利转化的源头活水。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到3783亿元,其中出口额增速达27.1%,超过进口额增速10.5个百分点,呈现出出口进口同步增长,出口增速更胜一筹的局面。知识产权的高效流转,有力促进了创新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释放了创新活力。 (二)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市场主体,资金保障更加有力 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基金、证券化等举措,为市场主体带来真金白银,促进六稳六保。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到3098亿元,连续两年保持40%以上的增速。今年上半年面对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依然达到了1626.5亿元,同比增长51.5%。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项目达7345项,同比增长112%,有效缓解了一批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导设立的20支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完成了150余个项目投资,多个被投公司在科创板成功挂牌上市。沪深两地交易所成功发行65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158亿元,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进一步丰富。另一方面,通过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形成了4类险种、16个产品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覆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在2021年为5000余家企业提供了241亿元的风险保障。 (三)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更加凸显,在助力品牌经济发展方面,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全国布局建设2100个商标品牌指导站,加速商标品牌价值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世界领先的5000个品牌中,中国占到408个,总价值达1.6万亿美元,中国品牌价值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助力特色经济发展方面,连续三年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对160件地理标志运用的联系指导,发展壮大区域特色产业。统计显示,2021年相关产业总产值达到5625亿元,较上年增加510亿元,从业人数达到1473万人,新增就业117万人,地理标志助力特色经济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四、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应当清疆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三)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贵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中、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五、 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 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一)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 六、 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一)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问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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