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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模拟备考模拟 20222022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含精品含答案库含精品含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2011 年)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 1,000 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10 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 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 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 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 400 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答案】二、无业青年甲(25 岁)没有任何收入,2009 年 5 月 1 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期 3 年执行。2010 年 12 月 4 日,甲在与其好友乙聊天时抱怨自己生活没有着落,乙告知甲,在当地某小学就读的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可以从其父身上骗一些钱花。甲非常赞同。两人经过周密的计划,决定由甲负责找车辆,而乙负责将李某骗至车上。于是,当天下午四点,乙和甲依计划将李某骗至乙家中,乙让李某在一间屋子里玩游戏,自己则到另一间屋子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要求其在当日晚上九点之前将 30 万元现金送到某处,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七点,甲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趁乙去厕所时,偷偷将李某送回家,并打电话给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讯问中,甲还主动交代,2010 年 4 月 2 日幸福小区 A 栋 XX 室发生的入室抢劫杀人命案系乙所为,该案件随后经查证属实。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査明,乙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因抢劫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并于 2009 年 6 月30 日获假释出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三、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称该县工商局局副局长张某收受贿赂 15 万元,要求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作了初步调査,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由于张某听到风声后外逃邻县亲戚家,检察院决定立即将张某拘留,并派出本院干警王某、李某前往邻县捉拿张某。在未通知该县公安局的情况下,将张某捉拿归案。张某被拘留约 40 多个小时后,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由于张某否认自己的罪行,经过了 18 天的讯问,才交代了受贿事实,于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张某的决定,将张某由拘留所移交看守所,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査起诉部门后,报检察长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2 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 25万多元,而非一审认定的 23 万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了 2 万多元。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原则上尚未影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张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张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请冋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检察机关哪些做法不合法?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但仍裁定驳冋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3.假如第-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4.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除了受贿罪外还犯有诈骗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不上诉。此案经复核后交付执行时,发现张某已怀孕,该如何处理?【答案】四、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 5 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5 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 100 万;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 1 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邢某 4 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取得利润 45 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 4 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尚拖欠乙公司300 万元债务和丙公司 200 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后,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营业开始好转,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 个月后,许某与谭某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问题:1.在甲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乙丙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益?2.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4.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5.假设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则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甲公的股东?为什么?【答案】五、被告人:吴某,男,24 岁,无业;黄某,男,23 岁,临时工;陈某,男,24 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 5 年、4 年、2 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 6 年、5 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答案】六、甲欲伤害张某,为了保险起见找到外甥乙帮忙,为了保险起见,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骗其说:“我要到张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丙不答应,甲就恐吓道:“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与乙一起进入张某家中,丙在门外望风,甲见床上一人睡觉,以为是张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顿乱击,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个板凳向此人头上猛砸几下。甲先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贵手机,临时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没有制止。乙在甲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张家。乙出门后,甲问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电炉插上,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甲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二人发现门外没有丙的踪影,原来,丙见二人人户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会就逃回家中。当晚,张家起火,相邻几间房都被烧毁。事后查明,当时在床上的人是张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击打(尸检表明,身上受轻伤、头部为重伤),引发心脏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哪处伤情引起心脏病发作。问题:?1关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实,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2丙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甲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乙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4乙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甲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答案】七、案情:2015 年 3 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 30 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问题: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 30 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答案】八、甲和乙合谋去某别墅盗窃,二人事先约定,由甲在外面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待财物售出后二人平分赃款。乙进入住宅后翻箱倒柜,结果找到信用卡一张,手机一个,现金 3,000 余元。乙正要出门时,突然该别墅的女主人丙从厨房出来,丙欲大声呼救,被乙拿刀捅伤,乙出门时,看到丙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丙。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有警车经过,甲害怕被警车盘问就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给了甲 1,000 元,说是只找到了 2,000 元。乙拿着信用卡将里面的 5 万元现金全部取出,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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