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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空气净化器1、制度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 定。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 、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 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 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 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 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 4 )能效比m3/(W h);( 5 )产品分类, I 类或 II 类;( 6 )待机功率(W);( 7 )气态污染物种类和指标详见能效标识信息码;( 8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 )能效信息码;( 10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网”下载。3、能源效率检测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3.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格 式见附件 2 , 可从“ 中国能效标识网”下 载。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 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对产品进行检测, 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 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 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4、标识信息的确定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4.3 能效等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 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不超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当能 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3689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气净化器均应加施标识。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5.4 标识应加施在空气净化器的明显部位, 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 还应在产品信 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5.5 加施在空气净化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 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 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6、标识的备案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过滤系统相同、结构相同、产品类型、能效比和待机功率一致的 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 标识网”上填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 ) 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7、标识的公告7.1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 案信息并及时公告。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 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 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 情况。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能效标识违规情况进 行投诉和举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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