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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公司的安全生产。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本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公司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第六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解决和鉴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平常工作。第八条 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第九条 安委会会议的重要内容涉及: (一)组织学习、贯彻、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的和奖惩方案;(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贯彻情况报告;(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毕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逐级负责制。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基本职责涉及: (一)建立健全并贯彻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四)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献并组织贯彻,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贯彻中出现的问题。(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报告。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的公司,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副总经理负责,下同)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等工作。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和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告知书,限期解决,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四)会同工会、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贯彻,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六)参与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贯彻情况,完毕事故记录、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奉献者和事故有关负责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规定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解决有不批准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目 标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的管理,所属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制定保证安全目的实现的措施。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的:(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崩溃、大面积停电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实行安全目的四级控制(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四)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3个;200MW及以上风力等新能源发电厂(场)2个,其它容量新能源发电厂(场)3个。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班组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不低于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目的,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层层分解,形成完整的安全目的管理体系。第四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公司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营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告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告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署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献,并告知有关人员。(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实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足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营。第五章 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营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涉及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制定。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善措施及本公司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公司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防止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局限性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三十九条各生产部门应对照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行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贯彻。第六章 教育培训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安全档案,并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及时录入安全档案。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对新入厂员工实行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第四十二条新上岗(涉及转岗)员工必须通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运营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二)检修、实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检修、实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监护下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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