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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规定(合集8篇) 考勤制度规定 第1篇 一、目的 近期公司员工迟到现象严重,为加强员工的考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三、上班时间 1、业务部: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45,晚上18:3020:00 2、技术部: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45 3、行政部: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45 4、生产部: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45,晚上18:30以后视为加班时间。 5、股东:即日起公司股东需按时上下班,打卡记录出勤时间,上班时间与其管辖部门一致。 四、缺勤处理 1、业务部:每月迟到、早退一次者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迟到、早退3次者扣发当月一天工资,每次迟到、早退达到半小时者扣发当月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达到一小时者扣发当月一天工资。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2、技术部:每月迟到、早退一次者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迟到、早退3次者扣发当月一天工资,每次迟到、早退达到半小时者扣发当月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达到一小时者扣发当月一天工资。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3、行政部:以其月工资的10%计提全勤,每月迟到、早退一次者除无全勤奖外,按月工资的10%进行处罚,每次迟到、早退达到半小时者扣发当月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达到一小时者扣发当月一天工资。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4、生产部:每月迟到、早退一次者扣发当月全勤奖,迟到、早退3次者除无全勤奖外,按月工资的(除加班工资外)5%进行处罚,每次迟到、早退达到半小时者扣发当月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达到一小时者扣发当月一天工资。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5、股东:每迟到、早退一次从月工资中扣发100元,并召开会议向全体员工道歉。 五、打卡管理 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处罚。 2、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登记上下班时间。 3、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者,应事先向总经理汇报,待返回公司后及时找总经理签卡。 4、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应及时找其所属部门经理签卡,否则做缺勤处理。 六、假期 1、假期类别:公司假期分为法定节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 2、请假流程:员工请假应事先到人事部领取请假单,将填好的请假单交于本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获批准后交人事部备存。 3、病假:员工每月可享有一个工作日带薪病假,如请病假无全勤奖,需在返岗后出具病假证明,交人事部审核。如未能提供医院证明,需直接管理人员当面证实,上报总经理审批方能生效。员工请病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个工作日起,除无当月全勤奖外,按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工资。 4、事假:按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工资。 5、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15天有薪假。 6、丧假:直系亲属享有3天有薪假期,其他亲戚1天。 7、产假: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给予3天休假,男员工妻子生小孩享受5天照顾妻子有薪假。 考勤制度规定 第2篇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 公司行管员工 管理规定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注:冬季时间另行调整。 公司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员工都务必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打卡次数1日4次;打卡时间(夏季)如下: 上午:8:00之前;12:00-13:29下午:13:30-14:00;18:00之后读卡失败或无效打卡时,要在当日填写补签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否则公司不予承认。 请假请假程序 员工申领并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相关权限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注意事项 所有请假务必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待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状况来不及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也务必在当天空上班之前电话给相应审批权限领导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者予以辞退。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起止时间等。因公外出须事先申请,如因特殊状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到岗当日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2天以上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假务必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信息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请假的核定权限 销假 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第一时间内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做任何修改。 缺勤规定 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如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超过半天的按一天。 临时外出 因故临时外出,30分钟之内的须报直接领导批准,30分钟以上者需填外出登记表,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需补卡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补签手续。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人力资源部。本制度自20_年4月18日起实施。 相关表样 请假申请表未打卡补签申请表外出登记表外勤登记表 个人请假单 注:员工申领请假单,经相关权限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存档,如先休后补办手续者,经查处一律按旷工处理。 考勤制度规定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员工个人负有据实申请,填报各种事由的责任; 2、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审核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 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统计汇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2、中午12:00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 3、周六、日休息; 第五条 打卡制度及相关处理规定 1、公司实行全员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每日两次。 2、员工在上述规定打卡时间以外(无论因公或因私)出入公司时也应打卡,以保证准确进行考勤统计。 3、打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允许代打卡或不打卡。代人打卡者,首次扣罚当事人200元,再次加倍。 4、非正常出勤情况处理 因出差无法按时打卡的员工,必须填写出差登记表(附件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员工休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二),经批准后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见第九条; 漏打卡或忘记打卡的员工应及时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确认非正常考勤情况; 未打卡员工,如未经登记、同时也未经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确认的情况,按旷工处理。 5、到岗、离岗时须如实进行考勤打卡登记,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责任由员工本人自负。 第六条 考勤统计 公司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6日将考勤卡收回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第七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规定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在半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五次以上(不含五次)按每次100元在工资中累计扣除。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在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不满一日者,以小时计;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满六小时按一日计。 第八条 旷工的处理规定 1、凡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获批准的休假、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逾期不到岗的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2、旷工不满一日者,以小时计;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满六小时按一日计。旷工以日工资的双倍为标准进行扣罚。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日的(即32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请假审批 员工请假应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事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章 各类假别 第十条 有薪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国家法定的十一天有薪假日 元旦(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公历四月四日-四月六日中的一天) 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凡因个人事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业余时间而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办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一定期限的事假。 2、员工零星事假按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满八小时为一天。 3、员工每年可申请累计不超过十四天的事假,全年事假超过十四天者,影响年度的调薪晋级。 4、事假期间扣发全部日工资。 第十二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去公司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时间为病假。 2、员工病假一天以上的(不含一天),需提交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急诊除外),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因急病不能上班,应在2小时内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主管,过后及时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假以小时为统计单位。 4、员工每月享受1天带薪病假。 5、当月病假2天(含)以内的,扣除日工资的20%;当月病假2天以上的,扣除日工资的40%;连续病假30天以上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 6、医疗期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长期治疗或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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