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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K-DG安全生产标准作业文件文件编号AQ-ZD-036-B文件页码6 / 6文件名称:事故管理制度作成:文永杰审核人: 批准人:分发部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0. 更改记录版 本更新日期备件人更 改 简 述1.02013.6.1赵甘霖新发行1.12015.4.28文永杰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1.22017.9.23文永杰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1. 目的2. 适用范围3. 定义4. 职责5. 事故信息管理6. 事故调查7. 事故处罚程序8. 相关支持/记录文件9. 流程图1. 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订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 定义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4. 职责4.1 发生事故后,事故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 安全事故分类4.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4.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5 重伤事故:在职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4.2.6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损失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5. 事故信息管理5.1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各级人员不得隐瞒不报、谎报。5.2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5.2.1 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于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5.2.2 死亡事故5.2.2.1 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5.2.2.2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5.2.2.3 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5.3 书面快报5.3.1 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安全生产办公室。事故快速报送书格式见附表1。5.3.2 轻、重伤事故报告,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书面的形势报送安全生产办公室。异常事件报告格式见附表2。6. 事故调查6.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6.2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6.3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6.4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6.4.1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6.4.2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6.4.3 提出防止事故方法;6.4.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6.4.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6.5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6.5.1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部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生产办公室。6.5.2 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安全生产办公室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事故部门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安全生产委员会。6.5.3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6.5.4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事故部门安全员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安全办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事故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事故部门安全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安全办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6.6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6.7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6.8 第十五条 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安全办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6.9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6.10 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事故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6.11 “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视情况在安委会委员、安全生产办公室、人事、总务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7. 事故处罚程序7.1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总经理意见。7.2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部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总经理做出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8. 相关支持/记录文件8.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令8.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4 事故管理档案8.5 “四不放过”登记表8.6 事故统计分析表8.7 事故调查报告9. 流程图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时间、地点、单位(部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应急措施报告内容目击人发现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现场负责人应急处理组成员视具体情况对外报警应急处理组长“120”、“122”、“110”“119”重伤事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办公室多人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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