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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22年版)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22年版)(讲义)为进一步提高单采血浆站规范化执业水平,提升血浆质量,保障献血浆者安全,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22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第一部分:规程的修订背景为规范单采血浆采集供应全过程技术操作,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原卫生部于2011年制定发布了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不断适应单采血浆站技术发展要求,提高原料血浆采集技术规范化水平,保障血浆质量和献血浆者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在既往工作的基础上,对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及部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意见。第二部分:规程的主要内容以确保血浆质量和献血浆者安全为原则,结合单采血浆站技术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技术操作流程、细化质量控制要求。此次修订按照单采血浆站部门架构和业务流程对原有章节进行分解、合并和调整,使整体框架结构更清晰、逻辑更顺畅,并注重与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做好衔接。修订后的规程共5章9个附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献血浆者管理。规程明确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核实献血浆者身份,补充细化了献血浆前告知内容,并提出献血浆者分类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细化对采浆人员、采集物料和设备的要求,新增标本留样和管理的要求。三是调整了血液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标准,更新了检测设备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血浆检测流程,并新增单采血浆站集中化检测要求。四是将旧版规程中实验室环境与设施、人员资质、人员防护、仪器和设备、试剂与耗材等内容调整至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五是进一步细化血浆出库审核内容,明确不合格血浆处置流程,加强对不合格血浆的管理。六是整合旧版规程中对仪器设备和物料管理的内容,细化关键物料质量检查内容,并以附录形式新增关键设备确认方案。第三部分:规程的全文学习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22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艾滋病防治条 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血液检测,包括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检测和献血浆者血液检测。血液检测全过程由检测前、检测中和检测后三部分组成。检测前过程包括标本的采集、保存、运输、接收、质量核查以及检测前的标本处理。检测中过程包括试剂设备的准备、检测操作、室内质控、结果判定及实验后的整理等。检测后过程包括检测结论判定,检测报告审核、签发、利用,检测后标本保存及处置,献血浆者咨询服务以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等。本规范所称实验室包括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和受单采血浆站委托进行血浆集中化检测的实验室。第三条 血液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血液检测全过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四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血液检测质量风险管理程序,包括管理责任、风险来源和等级评估、风险防控措施、效果评估和验证。风险评估应当涵盖血液检测全过程。第五条 实验室应当保证血液检测安全、准确、及时、有效,保护献血浆者个人信息。第二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单采血浆站应当共同加强实验室人员配备与培训考核、资金与设备设施保障、规章 制度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血液检测质量的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由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站长任命。实验室负责人短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时,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站长应当及时指定适当人员代行其职责。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在满足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要求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检测业务量指定23名专职人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方案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等工作,建立报告制度。第三章 组织和人员第十条 实验室应当具备与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血液检测全过程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明确各工作岗位任职资格、技术能力、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规范、培训和考核等要求。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具备组织实施血液检测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能力。第十三条 血液检测岗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具备血液检测相关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能够胜任血液检测工作。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评估标准,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计划、评估标准、培训内容、培训评估结果以及未达到培训要求时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 血液检测岗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接受签名程序及相关法律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在工作文件或记录上签名。工作人员签名样式应当登记保存并定期更新,先前记录存档。第十六条 实验室或实验室所在单采血浆站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职业暴露预防与控制、卫生与安全。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沟通报告制度,保证实验室内部、实验室与单采血浆站其他部门以及浆站外部部门间的有效沟通。实验室应当定期召开全员会议,针对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会议记录应当保存。第四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覆盖血液检测全过程,内容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程序和记录表格。所有血液检测相关活动均应当形成文件并记录。第十九条 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和标准操作程序的项目至少包括:(一)标本管理;(二)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参数设置、使用、维护、校准及定期核查;(三)试剂与实验材料管理;(四)血液检测技术与方法;(五)血液检测质量控制;(六)血液检测质量评价;(七)检测结果分析与记录;(八)检测报告与结果利用;(九)安全与卫生、职业暴露预防与控制;(十)实验室信息系统运行参数设置、检测结果传输和检测结论判定规则。第二十条 标准操作程序应当符合血液检测操作流程,涵盖实验室质量管理人员、设备、物料、方法、环境和信息等方面。内容应当包括目的、职责、适用范围、原理、所需设备、材料或试剂盒及其准备和使用规则、检测环境条 件、步骤与方法,结果的判断分析、报告,质量控制、记录和支持性文件等。标准操作程序应当明确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让步或补救方法及其记录要求。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应当与纸质版标准操作程序保持一致。第五章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筑、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中BSL-2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睑用房、辅助用房应当满足血液检测工作需求,保障血液检测工作安全、有效。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保持清洁,配有环境温、湿度调节设备设施,持续监控、记录环境温、湿度。配备安全防护、急救设施及相关安全标识。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根据检测流程和检测项目分设检测作业区,至少设置标本接收处理区、标本储存区、试剂储存区、检测区、报告区、医疗废物处置和暂存区等。其他特殊区域的布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应当有安全可靠的存放场所,危险化学品存放地应当有监控。危险化学品库存量及库存条 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编制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简表(MSDS)。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休息区应当独立设置,配备满足工作人员个人卫生、休息、更衣等需要的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备设施。第六章 设备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血液检测业务工作需要。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应当配备与其检测任务量相适应的设备。第三十条 血液检测关键设备应当配备不间断电源(UPS),保证血液检测过程中不发生断电事故。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生产方和供应方应具有相关法定资质,设备所需耗材和常用配件应供应充足、可获得。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施设备评估、确认、使用、维护、校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以保证仪器、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第三十三条 血液检测关键设备应当有唯一性标识。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并指定人员管理。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各类仪器设备的供应方资质、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和确认记录、培训和使用记录、维护维修和校准记录等。第三十四条 应急、备用设备管理要求与常规设备相同。第三十五条 血液检测关键设备经修理或大型维护后,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确认,保证其性能达到预期要求。计量器具修理或大型维护后应当进行校准,方可再次使用。第七章 试剂与耗材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施血液检测试剂与实验耗材管理程序,包括试剂与耗材的生产方和供应方资质评估,试剂与耗材的选择、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监控以及库存管理等。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选用的试剂与耗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生产方和供应方应当具有相关法定资质,有充分的外部供给和质量保证服务。实验室应对供应方综合能力进行定期评审。第三十八条 血浆检测应当选择经批准的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用于献血浆者血液检测试剂可选择经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试剂和耗材验收程序,包括验收人员、方法、接收标准。每次购进的试剂和耗材投入使用前均应当进行性能验证。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试剂和耗材库存管理程序,包括试剂储存条 件和库存量监控。试剂和耗材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遵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满足实验室检测工作需要。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覆盖标本采集、血液检测、结果报告、医疗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等,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消毒与清洁程序,包括消毒与清洁的区域、设备和物品,消毒剂的种类、使用浓度、使用方法和频次。第四十四条 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实验室。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当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器具。工作服样式和材质应当与岗位职责相适应。工作服应当按要求定期清洗消毒。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施职业暴露预防和控制程序,包括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职业暴露登记、监控、报告和处置。第九章 信息系统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使用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和本规范要求的血液检测信息系统,信息管理程序覆盖从标本接收到检测报告发出全过程。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数据安全,严格控制非授权人员登陆血液检测信息系统,非法查询、录入和更改数据或检测程序。血液检测信息系统承建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著作权证书,能够持续提供系统维护服务,并负责提供系统安装、使用、维护等培训,提供系统操作维护说明书。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施血液检测信息系统使用风险分析、培训I、确认、使用和使用后评估程序;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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