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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作备忘录签订日期:2015 年 6月 9 日签订地点:中国上海协议号:甲方: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址址:电话:传真:联系人:邮箱:手机:乙方: 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 邮箱:手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1. 甲方受乙方委托进行出口贸易,具体包含订舱、单证制作,出口收汇、核销退税等操作。2. 境外买方由乙方建议和提供的,乙方为境外买方履行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重量、体积、商标等均与实际一致,并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项下货物在买卖中及买卖前、后引起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品质责任以及权利担保责任由乙方作为最终责任的承担者。3. 甲方只作为乙方的国内出口服务商,乙方与境外买方发生的争议(如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及交货期),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会积极协助乙方向境外买方追索及主张权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得因与境外买方的纠纷拖欠支付甲方任何费用。乙方目的港收货人若逾期未提货者,目的港产生之额外费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货人全部承担,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支付目的港费用或放弃货物的,则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4.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5. 乙方保证提供的报关信息与实际出口货物相一致,如有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违约,与境外买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导致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 乙方应告知境外买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提供的外汇帐号,甲方保证在收到外汇汇款的叁个工作日内,按照结汇当天银行现汇结汇汇率结算成人民币划款到乙方指定公司帐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暂保留乙方外汇货款的 10 %作为出口货物保证:a)货物未实际出口;b)未收到出口货物对应增值税发票。另如货代公司为乙方指定,FOB条款未收到出口退单,甲方需保留¥1000.00至¥2000.00作为退单保证,以上情况排除后,甲方保证在两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外汇货款尾款,甲方保证在收到税务部门退还退税款叁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所有付款均对应发票支付到公司帐户。7. 乙方必须于出口报关日期前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并要求开票公司与甲方签订内销合同。如因乙方提供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办理退税或者退税期延长的,退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外销转内销处理的,甲方的内销增值税进销项差额部分也由乙方承担。8. 甲方向乙方收取咨询费见附件一,该咨询服务费用包括收汇,核销,办理退税等。因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 如乙方有预收款,预收款周期在120天内,甲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预收款周期在120天至150天,甲方另加收预收款金额的千分之叁作为咨询服务费,以后每延期30天,甲方都加收预收款金额的百分之壹作为咨询服务费,预收款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0. 如甲方收汇后,乙方无货物出口,乙方须将甲方预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甲方预收外汇原款退还给原汇款方外商,其相关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须保证支付甲方最低¥800.00咨询服务费。11. 以上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12. 本协议系双方根据中国法律签订,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13.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14. 附件一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附件一:甲方: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一、本附件是协议(协议号为: 某某 )的附件。二、咨询服务费:1)咨询服务费T/T方式:单笔货值5万美金以下 0.9货物收汇金额 (每单最低收费:¥800.00)单笔货值5万美金以上 0.8货物收汇金额 (每单最低收费:¥800.00) L/C方式:1.1货物收汇金额 (每单最低收费:¥1000.00)2)其它:如每单产品品名超过5个,则每增加一个品名加收20元服务费三、出口杂费:报关费、商检费、国际国内运费、保险费、原产地费、收汇银行手续费等出口杂费均由委托方承担。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改单操作,收取改单服务费:150元/次。 四、代办保险1)保险费率: 出口货值*110%*0.06%(最低¥100/单)2)代办服务费:¥50/单五、垫付利息如需提前支付退税款,我司收取垫付退税款金额的8作为服务费,垫付退税款的前提: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外汇到账,收到退单及内销合同正本,增票开票时间早于报关日期等。六、报价如有变动,以最后确认的为准。甲方: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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