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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分配协议书(推举14篇)篇1:家庭分家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_与为父子关系,父亲建筑了位于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因已经成婚,打算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全都,自愿达成以下房产归属协议: (一)原有房产位于,共计 。房屋共归,房屋位置东,南,西,北其余房屋共归,房屋位置东,南,西,北。 (二)房产分割后今后仍需同其他子女共同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三)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分割无异议。 (四)本协议生效后,可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议未尽事宜由家庭成员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父子双方各持一份,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篇2:遗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杨波、杨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班向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系继子女与继母关系,甲方的父亲杨明生在世时与乙方班向兰同居生活数年时间,20xx年元月25日患病,经送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其死后留有遗产,与黄生良转让得位于复兴镇水利局一楼一套私有住房和存款205293元。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全都,自愿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一、杨明生与黄生良转让得的位于复兴镇水利局宿舍楼一楼一套私有住房归杨明生与前妻生育的长子杨波全部。 二、杨明生有存款205293元,除留尚欠兴义市人民医院杨明生医疗费陆万元和偿还杨明生去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时与其父借得贰仟元,与其妹杨小 菊借得贰仟元,以及留给杨明生父母各壹万元作养老金,余下部份分班向兰得伍万元(其中包括杨林拿给杨明生到兴义医疗费捌仟元在内)。杨波和杨梅得柒万壹仟贰佰玖拾叁元。 三、杨明生生前还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杨波享有和承担。 四、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给对方造成损失,由反悔方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据。 甲方(签名盖印): 乙方(签名盖印): 20xx年2月29日 篇3:遗产分配协议书 被继续人:王友廉 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继续人王友廉女士于20xx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续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全都,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续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续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续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续人的份额。 二、各继续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反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续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续人名下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 号房屋进行分割,遗产详细分割如下: 儿子: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全部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续人财产详细为: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 街 号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 元(大写)。 五、经各继续人同意,为便利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续人和继续人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续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续人: 一次性给予继续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续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六、以继续人和继续人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视为继续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七、如有继续人单方违反本协议内容,视为其自动放弃继续权及其他继续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剩余继续人将其放弃部分等份分割继续。 八、经各继续人同意,如协议签署后发生纠纷,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析产凭证,本协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签署,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继续人各执一份,证明人各执一份,签字、印手印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 继续人: 继续人: 继续人: 证明人: 证明人: 签约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号 签约时间:年 月日 篇4:遗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向进超、秦大珍 乙方:唐代兴、唐浩彬 一、基本事实 1、甲方二人系夫妻关系,乙方二人系父子关系,乙方唐代兴系甲方女婿,乙方唐浩彬系甲方外孙。 2、甲方之女,乙方唐代兴之妻,唐浩彬之母向丽蓉于2021年3月患精神分裂症,于2021年5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乙方唐代兴之父家(丰都县三合镇沙湾路148号1幢72)坠楼至死。 3、乙方唐代兴与向丽蓉于1995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8月18日生育子唐浩彬。后由于唐代兴与向丽蓉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4月24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居委雪玉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归向丽蓉全部,并于2021年5月25日变更为权利人向丽蓉。后在2021年4月26日唐代兴与向丽蓉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复婚登记)。 4、死者向丽蓉在离婚后向其二姐向丽蓉借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地板砖,尚未归还。 5、唐代兴在2021年3月向向丽蓉的大姐向丽华借人民币5000元用于妙股用尚未归还。 二、遗产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估价为30万元人民币。 三、法定继续人 父亲:向进超,母亲:秦大珍,丈夫:唐代兴,儿子:唐浩彬。 四、经全部的继续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归向进超、秦大珍共同全部。 2、由向进超、秦大珍补偿给唐代兴、唐浩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150000.00元)。 3、向丽华的借款5000元由唐代兴偿还。 4、唐代兴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协作向进超、秦大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履行方式: 1、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由甲方支付乙方现金捌万元,其余的由甲方交中证人保管,待该房的变更登记结束后,甲方领到房屋产权证时,中证人方能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乙方必须将向丽蓉的身份证、火化证、户口簿,该房的水、电、气卡交给甲方。 六、该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三合法律服务所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xx年九月二日 篇5:遗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杨波、杨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班向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系继子女与继母关系,甲方的父亲杨明生在世时与乙方班向兰同居生活数年时间,2021年元月25日患病,经送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其死后留有遗产,与黄生良转让得位于复兴镇水利局一楼一套私有住房和存款205293元。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全都,自愿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一、杨明生与黄生良转让得的位于复兴镇水利局宿舍楼一楼一套私有住房归杨明生与前妻生育的长子杨波全部。 二、杨明生有存款205293元,除留尚欠兴义市人民医院杨明生医疗费陆万元和偿还杨明生去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时与其父借得贰仟元,与其妹杨小 菊借得贰仟元,以及留给杨明生父母各壹万元作养老金,余下部份分班向兰得伍万元(其中包括杨林拿给杨明生到兴义医疗费捌仟元在内)。杨波和杨梅得柒万壹仟贰佰玖拾叁元。 三、杨明生生前还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杨波享有和承担。 四、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给对方造成损失,由反悔方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据。 甲方(签名盖印): 乙方(签名盖印): 20*年2月29日 篇6:遗产分配协议书 1、遗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系被继续人子女,被继续人之妻子已经先于被继续人去世且无遗嘱,现被继续人除甲、乙双方外再无其他已知的同一挨次财产继续人,甲、乙双方针对遗产继续问题协商全都约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 经甲、乙双方清查确认,被继续人遗产范围如下: 1、现金:XXX元; 2、银行存款:XXX元; 3、房产:位于XXXXXXX房产一套; 4、其他财产及债务:无 二、遗产分配方案 双方根据等额继续的方式公平分配遗产,分配方案如下: 1、遗产中的货币资产部分双方平均分配,货币资产总额XXX元,双方各继续XXX元。 2、遗产中的房产部分由甲方继续,甲方作价补偿乙方人民币XXX元。 3、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作价补偿后,前述房产归甲方全部,被继续人原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及房屋拆迁补偿时的补偿权益完全由甲方享有。乙方对甲方享有房屋权益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随时予以协作。 4、其他再无争议,如有未经发现的遗产或债务部分,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协商处理。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分配遗产,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守约方的损失。 2、乙方应当根据约定协助甲方实现关于房产包括拆迁补偿在内的权益,如有怠于协助或另行主张对房屋的其他权利,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作价补偿款,且不转变甲方对房屋已经拥有的全部权益。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内进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 3、为保证本协议表的意思的真实性,由双方共同信任的两位见证方对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予以见证。 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甲乙双方与两位见证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 乙方:_ 见证方:_ _年_月_日 2、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续人: 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续人:系被继续人之,身份证号码: 被继续人于年月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续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全都,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续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续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续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续人的份额。 二、各继续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续人孩子成长原则,照料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续人承诺遵守被继续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反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续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续人名下全部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续人之妻女士全部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续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续人继续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五、被继续人与其妻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北号房屋一套位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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