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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教职工出差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xx市财政局颁布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凡用本单位(项目)包干经费出差,差旅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用学院公用经费出差须经院长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院长批准,副职出差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局级领导及正高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处级及副高技术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人员如因任务紧急必须限时赶赴的,须提前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若乘坐飞机票面价格高出目的地火车票价格的,只能按火车票卧铺价格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晚 8 时到次日晨 7 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七条 除购票手续费外,各种非随车、船票一起发行的服务费、候车室茶座费、站台票费、行李保管费等票据,不得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高铁列车,正、副院长及正高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院级领导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由旅行社统一代订的,所开具的住宿费、会议费、调研费,需由学院与旅行社签订协议,自行组织的会议,需附详细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 50 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 30 元(无需票据),不再报销市区交通费等支出。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到xx市辖区以外参加会议或相关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单位不再另行发放);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本单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xx市辖区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带队“三下乡”活动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教师按教学计划安排带学生下企业实习并按规定核算课时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 15 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 10 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章 教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按国家探亲待遇有关规定,学院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标准: (一) 乘坐火车不分职务,连续乘车 12 小时以内的,按硬座票价报销,乘坐高铁或火车硬卧的,按票价的 60%计算报销。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二) 乘轮船的,可报三等舱位票。 (三) 乘坐汽车的,按汽车票价报销。 (四)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只报起止线公共交通、轮渡费(不含出租小汽车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探亲只报销车、船费及中转住宿费,不报销飞机票及车、船票以外的其他费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火车票价报销,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不分职务,每中转一次,可在 150 元内凭住宿发票报一天的住宿费,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两地分居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往返费用按核定标准实际金额报销(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往返费用按核定金额,在本人月工资收入(财统工资+津贴补贴)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路费应在当年凭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或遗失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一律凭有效票据,票面日期与出差时间不相符的票据无效。凡预支差旅费,出差返回后应在 10 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并冲销借款。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xx市辖区内办事不属出差范围。教职工因公到市内开会、办事和采购等,凭公共交通车票报交通费;对公务活动可安排公务车的人员(单位负责人,正高技术职务或副高 45 岁以上人员),若学院未能安排公务车又确急需乘出租小汽车办事的,须在出租车票据背面简要写明公务事项、乘车出发及到达地点,并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因公务出国出境教职工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出国出境人员费用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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