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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自诉刑事案件辩护词自诉刑事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作为被告人吴_的伴侣,受其托付,担当自诉人牛_诉被告人吴_重婚一案的辩护人。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在开庭之前,我具体询问了被告人吴_,听取了审判人员介绍案情,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就自诉人牛_诉被告人吴_重婚一案,答辩如下: 被告人吴_与自诉人牛_的丈夫李_系亲属关系。从_年_初开头,他俩一起在外经商贩运。在三年经商贩运期间,他们没在一起居住,更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有人认为他俩是夫妻,只是由于他们年龄相仿,又常常在一起经商而产生的错觉。证人王_证明他们是夫妻,也只是由于他俩常常在一起。王_自己也说得很清晰,即“他俩总在一起,我认为他俩是夫妻”。但王_并没有说清晰他俩总在一起干什么。是总在一起以夫妻关系生活,还是总在一起经商贩运,并没有说明确。人民法院不应当马“总在一起”的男女,以重婚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_发觉自诉人牛_怀疑她与李_有不正值的往来,随后又发觉牛_与其丈夫李_发生争吵时,已经主动不再与李_一起经商贩运了,这也说明,被告人吴_并没有重婚犯罪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犯罪,必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是重婚,而被告人吴_与李_是亲属关系,只是在一起经商贩运,不能只凭有人错误认为和自诉人牛_的怀疑而追究被告人吴_的刑事责任。 对以上的辩护看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充分考虑。应当依据重婚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宣告被告人吴_无罪。 辩护人:张_ _年_月_日 (辩护人系被告人吴_的伴侣,系_中学老师)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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