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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龟箱供货合同 销货方:_(以下简称供方) 购货方:_(以下简称需方) 签约时间:_ 签约地点:_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需履行本合同条款。详细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方案安排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实行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供方遇不行抗拒的缘由,的确无法履行合同;需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供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打算,或以国家定价打算。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打算。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供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坚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准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需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全部权即属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供方帮助时,供方应乐观供应有关资料。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发觉问题,应准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马上具体检查,准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需方应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供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供方的,需方可向供方提出查询。 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经双方共同讨论,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供方不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供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削减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商定相宜的结算方式,准时妥当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纳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状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纳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详细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供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担当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需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供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供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地址:_地址:_ 传真:_传真:_ 电话:_电话:_ 销货方(供方)签章:_购货方(需方)签章:_ _年_月_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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