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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 *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审判员: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就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今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述基本保持一致,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希望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本次寻衅滋事,系因朋友已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才参加进来。 被告人*案发当晚,并未喝酒,双方也并不相识,并无过节。被告人*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挑起本案的发生。据被告人供述及包*询问笔录中显示,在双方最初动手时,被告人*并未参加。其系在本案被害人*拿出电击棍后为抢夺电击棍才参加本案,在看到自己的朋友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头部受伤后,才对被害人*动手。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参加度也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也存在多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彩萍律师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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