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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站诉前调解工作制度一、诉前调解指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二、诉前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三、诉前调解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清正、廉洁。四、立案工作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诉前调解的,在向当事人讲清诉前调解和进行诉讼程序利弊的基础上,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安排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办理,启动调解程序。五、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协调相关业务庭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将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其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诉讼程序。六、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七、诉前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八、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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