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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二、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查询。三、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防疫要求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四、提交材料(一)进境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二)拟存放、加工单位所建立的各项制度。(三)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四)产品加工工艺。上述资料为纸质版(视频资料除外)或电子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五、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二)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三)主管海关对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并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将在网站上公布。(四)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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