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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1.2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有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1.3监理部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1.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2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2.1监理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2.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2.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2.4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4.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2.4.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2.4.3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门和监理站分别存档备查。 2.4.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2.4.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4.6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2.4.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2.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2.6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3 安全专项例会制度3.1监理部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3.2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3.3监理部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4 安全重大方案审查制度4.1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4.2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4.4经过审查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4.5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同意施工作业。4.6凡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项目管理机构。5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5.1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压路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打桩机、发电机组、空压机、钻机、潜孔钻机、混凝土立式搅拌机、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造桥机(移动模架)、衬砌台车、大型养路机械等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大型施工机械),应当附有设备出厂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定期进行相关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形成记录及台账。5.2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大型施工机械在使用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部审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5.3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定期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保养、检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5.4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5.5大型机械临近营业线施工时要严格执行“一机一人”的专职防护,“人随机动”,来车时提前停止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的防护措施。5.6临近营业线施工的高大机械设备,必须采取牢围的防倾覆措施,设备就位必须稳定牢固,必要时设置限位装置。现场必须有应急预案,配各应急救援设备。5.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施工单位整理形成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不得使用。5.8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监理员应现场把关。6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6.1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业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6.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6.3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6.4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证书;6.5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6.6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 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7.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齐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7.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预案进行审核,现场实地查看清点确认救援人员、机具物资配备等有关事宜,确保落实到位;7.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7.4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完好齐全,存储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7.5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8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驻地监理组,安全环保室逐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8.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8.1.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8.1.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8.1.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1.4基坑支护、模版、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8.1.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8.1.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环保文明施工的要求。8.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8.2.1基坑开挖支护与降水、桩基开挖围堰、沉井工程;8.2.2模板工程;8.2.3起重吊装和钢结构安装工程;8.2.4脚手架工程;8.2.5拆除爆破工程;8.2.6高空、水上、潜水作业;8.2.7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8.2.8铺轨、架梁工程;8.2.9既有线工程;8.2.10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9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和配合处理制度9.1为规范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程序。9.2发生安全事故,先根据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分类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9.3.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9.3.1发生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后,施工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同时向监理、业主及所属上级单位口头汇报,之后迅速呈报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报告书,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意见送业主备案。不同事故的报告时间要求如下: 9.3.1.1重大事故:2小时内; 9.3.1.2重伤事故:24小时内; 9.3.1.3急性中毒、爆炸、火灾、危及交通、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重大隐患,随时上报业主。 9.3.2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承包商在第一时间立即在现场组织展开抢救工作,并布置所属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并同时向监理部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要时按工程停(复)工令发布程序,发布停工令,暂停工程施工,并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各方听取承包商汇报,判断问题性质,进行初步调查工作。 9.3.3如为一般安全问题,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报业主认可),承包商处理,驻地监理验收。 9.3.4如判定为安全事故则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1989年9月30日)进行处理,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业主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事故情况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在4小时内完成重大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由总监填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9.3.5承包方根据最终处理结果的要求编制重大安全事故整改方案,上报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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