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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适应铁路运输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强化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7月26日颁布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内容解读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七条 内容,分为总则、铁路设备的生产、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编制中,一是注重体现政府监管特点。侧重明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原则性要求,不涉及具体技术参数和要求,区别于行业技术标准等管理要求;二是注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侧重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和义务,以保证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技术状态;三是注重铁路企业差异化监管需求。侧重明确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最基本管理要求,允许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四是注重完善监管处罚相关依据手段。侧重明确可操作性、相对具体的罚则要求,量化处罚裁量权,尽量缩小裁量空间。办法的颁布,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行业监管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是国家铁路局的主要法定职责之一,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二是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办法明确了相关企业建立并执行保障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及责任,为国家铁路局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手段;三是进一步满足了铁路运输市场多元化发展需要。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化,铁路运输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统筹行业发展与安全,实施精准监管提供了支撑;四是进一步提升了铁路行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持续对原铁道部不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涉及企业管理范畴的内容下放企业自行管理,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督促企业坚守安全底线,防止监管缺位提供了保证。办法中的铁路设备,主要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铁路专用设备范围基本一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以及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通信设备、牵引供电设备、电力设备、线路路基、轨道、桥隧等铁路基础设施设备,上述铁路机车车辆和铁路基础设施设备的零部件亦包含其中。办法中的技术规范,主要是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铁路行业技术管理规章,以及经行业部门共同认可的暂行技术要求或规定等技术文件。办法中的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主要是指新型铁路机车车辆投入到铁路营业线上运行或者新型铁路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在铁路营业线上使用以验证其技术、安全等相关性能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法中的不具备许可条 件,主要包括应当许可而未经许可和许可条 件不再保持等两种情形。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要求办法的颁布,将有效解决铁路设备监管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依据及手段缺失问题,比如,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 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 件的铁路设备,或者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 件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 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未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即组织实施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机车车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铁路设备维修技术规则、新型铁路设备未对考核条 件进行评审通过即开展上线运行(试用)考核,以及未建立问题库并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等行为,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铁路设备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第四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六条 鼓励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铁路设备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第二章 铁路设备的生产第七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生产的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合格。第八条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运用考核和技术评审等环节,满足安全、可靠和可维修要求。第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全寿命周期技术状态及可追溯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妥善保存。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第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基本技术资料和技术培训服务,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随附基本技术资料。前款所称基本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设备的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使用、维修说明至少应当包含该铁路设备设计寿命、维修周期、维修范围和技术要求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第三章 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满足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 件的铁路设备,或者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 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技术规则应当至少明确铁路设备的使用条 件、维修周期及标准、维修方式、维修项目、作业标准、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铁路运输企业编制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应当经技术论证、评审等环节,并根据铁路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管理。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应当对其考核条 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生产组织及作业方式发生变化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执行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并开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岗前适应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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