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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措施增值税税率 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计算措施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阐明如下: B公司从A公司购进一批货品,货品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117元(含税)(货品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 然后B公司通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公司,此时C公司应付给B公司234元(含税)(货品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公司已交)=17(B公司在将货品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措施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如果C公司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公司,她把这批货品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她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公司已交)=17(C公司在将货品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成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公司,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公司已交)=17(C公司在将货品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公司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因此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品出口后,C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如果退税税率为17,C公司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由于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予以退。这34元就是C公司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如果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人们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不不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示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品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公司最后的退税额有也许不同,也有也许不同,举例阐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成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品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公司已交)=0(C公司在将货品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措施成果相似)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成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品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公司已交)=17(C公司在将货品出口后应交给税局的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成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因此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成果是同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陷在于公司要先交纳增值税,并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干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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