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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61.1 编制目的.61.2 工作原则.61.3 适用范围.61.4 编制依据.61.4.1 法律法规、规章.71.4.2 相关预案.71.5 术语和概念.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162.4.1 地震.162.4.2 汛期.172.4.3 重大旱情.182.4.4 雨雪冰冻时期.18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193.1 预警系统建设.193.1.1 监测预警.193.1.2 生物毒性预警.203.1.3 环境监管预警.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203.3 预警信息研判.213.4 预警公告.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214.1预案体系建设.214.1.1 预案体系.214.1.2 预案管理.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234.3.1 部门联动机制.234.3.2 跨界联动机制.234.4应急能力保障.234.4.1 应急能力评估.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255.1.1 事件报告.255.1.2 应急处置措施.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265.2.1 接报与报告.265.2.2 应急指挥.275.2.3 应急监测.275.2.4 应急处置.295.2.5 信息发布.305.2.6 应急终止.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316.1 事件总结.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326.3 事件评估.326.4 措施改进.331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1.2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损害。1.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环保部门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不在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对水源管理部门进行指导。1.4 编制依据1.4.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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