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5页
第2页 / 共15页
第3页 / 共15页
第4页 / 共15页
第5页 / 共15页
第6页 / 共15页
第7页 / 共15页
第8页 / 共15页
第9页 / 共15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区、乡镇(街)、村(社区)、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区、乡镇(街)、村(社区)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乡镇(街)、村(社区)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社区)、乡镇(街)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乡镇(街)、村(社区)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区、乡镇(街)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 八、乡镇(街)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区计生局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 一、区计生局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接受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流出的育龄妇女办理一个婚育证明,建立一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一种避孕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十五日内要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其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法,随时向户籍地汇报计划生育有关变化情况。 六、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向户籍地村(社区)或乡(镇)、街定期寄回“三查”证明,或返乡参加“三查”。 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凭其户籍地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广元路南社区二一一年二月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 照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等。 4、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建立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乡镇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村级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四、加强两地联系。以县、区计生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建立省际、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点,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管理制度 1、乡(镇)应对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2、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 3、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4、村、社区居委会应为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村、社区居委会应与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6、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流出人员的定期联系,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档案管理制度 1、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分男性、未婚成年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2、未婚成年女性档案有。流出未婚成年女性登记表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已婚育龄妇女的档案有。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前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定期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者复印件)粘贴附表。每人一档,每村一卷。 (三)政务公开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公开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乡(镇、街道)要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大厅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 3、行政村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婚育证明情况等。 (四)巡查登记制度 1、乡(镇)应对辖区内流出人口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行政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登记。 2、及时掌握流出人口底数(男性、未婚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人员)及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情况;合格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 3、对漏管人员及时建立档案、纳入管理,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4、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五)维权服务制度 1、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软件。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 3、不得随意改变婚育证明使用时限。 4、不得随意增加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次数。 5、不得强迫已寄回现居住地全国统一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已婚育龄妇女,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不得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收取费用。 7、不得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 (六)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 1、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 2、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若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奖励扶助资金。 4、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落实特别扶助资金。 5、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儿童提供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服务。 6、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7、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服务。 第四篇: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柳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二、对雇佣或留宿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并到工地所在地的辖区计生管理部门进行验证。 三、不得雇佣或留宿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等教育,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工地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须到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超生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六、工地流动人口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柳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