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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及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各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办事。第2章 职责与分工第3条 公司审计工作分工1.公司所有财务审计业务统一由审计部负责。2.公司总经理直接布置审计业务,各部门经理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4条 财务审计人员的职责1.召开本公司各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5.对各个部门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6.对违反财务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7.及时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8.对阻挠或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3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第5条 公司财务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公司离任领导的经济情况。7.各种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6条 审计工作内容具体审计工作内容如下图所示。第4章 审计准备第7条 确定审计事项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对公司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总经理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第8条 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事项后,公司审计部组织抽调部门内审计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工作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由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第9条 收集资料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了解被审计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时,被审部门不得拒绝,具体如下图所示。被审计部门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银行账号、财务报表、纳税鉴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部门规章、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等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10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部门的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2.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3.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市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审计部经理批准后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五项基本内容,具体如下:被审计部门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审计方式、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预计审计工作进度、时间以及审计小组人员分工要求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4.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订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六项基本内容。(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目标。(3)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4)执行人和执行日期。(5)审计工作底稿。(6)其他相关内容。第11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1.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审计组也可在进驻被审计部门时递交“审计通知书”。2.“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被审计部门名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组长和组员名单对被审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审计部门的公章和签发日期3.公司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要求和期限。4.公司审计部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部门经理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将该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5章 审计实施第12条 听取情况介绍1.审计组进驻被审部门后,应向被审计部门经理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部门经理介绍情况。主要听取被审计部门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并办理接收、归还手续。第13条 实施检查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部门的银行账户、会计凭证,检查现金、实物及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2.审计重点应根据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3.对曾经审计的部门,审计组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第14条 收集证据1.审计证据是指审计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审计证据主要包括如下图所示的六项内容。2.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守下列五项要求。(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的相关性。(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5)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3.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由被审计部门经理签名或盖章确认;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确认4.被审计部门经理拒绝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5.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6.审计过程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的某些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7.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进行盘点监督或对被审计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8.审计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制本。9.审计组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10.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第15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2.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随附证明材料。3.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4.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八项重要内容,具体如下图所示。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部门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6.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和计算方法以及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相互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7.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用钢笔书写,以便保存。8.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9.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10.未经公司审计部经理批准,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向外提供。11.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审计部经理请示汇报。12.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第6章 审计终结第16条 编写审计报告1.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提交的书面文书。2.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与被审计部门经理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3.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4.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六项,具体如下图所示。5.审计报告中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以及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6.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应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7.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并送交公司审计部经理审阅。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逾期不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8.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第17条 审定审计报告1.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公司审计部,并附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的核实情况说明。2.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图所示。3.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4.公司审计部应将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交公司总经理审定。第7章 审计意见和决定第18条 出具审计意见书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1.被审计部门如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审计部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子以指明并令其纠正。2.被审计部门如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第19条 审计决定1.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将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2.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3.对被审计部门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审计部将向被审计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4.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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