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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870520 【实施日期】 19870520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创建性。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勤奋工作和学习。更合理地运用人才和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看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工程技术职务是依据生产建设、科学探讨、技术开发、勘探、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实际须要,为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各级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职和数额限制,有确定的任期,在任职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实行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为初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章名】 其次章 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批准的编制定员、结构比例、职务数额、工资总额和实际工作须要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第六条 技术水平较高、难度较大、理论性较、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和岗位。以及技术性、学术性较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可设置高级技术职务。 一般性的技术工作岗位和技术管理部门,只设置中、初级或初级技术职务。 【章名】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具有基本的专业技术学问。 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本岗位的一般技术工作任务。 具备中等专业学校、高校专科毕业的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 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是: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其次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高校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高校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工程师。 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 能独立担当各项工程技术任务,具有解决困难技术问题的实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取得有好用价值的探讨成果或技术经济效果,能提出反映这些技术成果的报告、论文,在这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是: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其次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高校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志业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 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实施的能力。 取得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成果,或提出的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曾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这些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具有指导中级科技人员进修及硕士探讨生学习的实力。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高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学问。 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有确定的组织工作实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同技术岗位。 (二)助理工程师: 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学问和基础学问。 驾驭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和法令,有确定的组织工作实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较好地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同技术岗位。 (三)工程师: 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系统的专业技术学问,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具有确定的技术管理工作阅历和政策水平,对从事的科技管理工作能提出独立的见解和建议。 能参加制订、审查科技发展规划,并在实施中取得较好的成果。 能指导初级科技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同技术岗位。 (四)高级工程师: 具有所从事的管理领域广博的科技学问,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动态和信息。 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阅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重要见解并取得显著效果,擅长调查探讨并能总结出较高水平的阅历报告。 能组织制订、审查科技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支配,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果 能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阅历同技术岗位。 第十条 担当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实力。从事工程技术探讨、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师、应能比较娴熟地驾驭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拨人才,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材实学,成果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依据须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章名】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了解专业基本的探讨、设计方法和技术 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时完成一般的技术工作任务及帮助性工作任务。 (二)助理工程师: 了解本专业科技工作的基本环节,驾驭本专业的基本工作方法。 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并写出工作总结或报告。 (三)工程师: 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提出有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看法和建议。 参加或担当国家重大科研、设计任务或具有确定水平及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任务,独立进行技术方案的选定,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法。 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高级工程师: 驾驭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和信息,提出本专业发展方向、人才培训、试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看法和建议。 担当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或有显著技术经济效益项目的探讨和设计。 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规定。 依据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的科技管理任务。 做好日常技术管理的事务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规定。 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并写出工作总结。 做好日常技术管理的事务工作。 (三)工程师: 细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参加制订本部门分管领域的长远规划和科技工作支配。 组织主管项目的实施,较好的完成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写出技术管理工作的调查分析报告。 指导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高级工程师: 细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 参加组织制订行业、部门及分管领域的长远规划和支配。 组织指导重大或困难的科技项目的实施,按支配完成主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 不断总结阅历,写出高水平的科技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和总结报告。 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章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是审议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特地机构,其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导家和担当较高技术职务(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并留意吸取具有较高水平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由同级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看法的基础上举荐提名,经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期年。单位内部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还可逐级组成相应的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由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授权,评委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同行专家或担当高级技术职务(称)的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成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无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外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或高级技术职务(称)人员与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共同组成临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可以托付有关单位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技术职务,对被举荐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科学地评议,精确地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任职资格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评议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章名】 第六章 评审、聘任(任命)程序与权限 第十九条 评审、聘任(任命)程序为: (一)提名。由行政领导、同行专家或高一级技术职务人员,在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依据岗位设置、技术职务的限额等,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举荐提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张榜招贤或自报的形式。 (二)呈报材料。被举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技术职务呈报表。 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果、技术水平和业务实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本人供应的材料及人事部门供应的学历、资格等,依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议方法,对拟聘人员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写出具体评语,提出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需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有效。 (四)聘任(任命)。行政领导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向应聘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聘书中要明确规定任期、工资待遇和必需履行的职责以及连聘、解聘等事宜。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依据任务须要和技术人员在任期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看法,并通知本人。 其次十条 聘任(任命)权限为: (一)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命制。局机关与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聘任制,少数不具备实行聘任制条件的单位,经局职称改革小组批准,与可实行任命制。 (二)局机关各司室,聘任高级技术职务要经局评审委员会评议,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司室领导聘任。中级以下技术职务的评议与聘任,由各司室自行审定。 (三)局直属单位,高级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单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临时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经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局审核,经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中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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