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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排水管渠5.1 一般规定5.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5.1.2 排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相协调。5.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承受分流制。5.1.4 雨水管、污水管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5.1.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承受重力流。5.1.6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承受管道排水方式,并宜布设在综合管廊的底部;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承受管道排水方式,或利用管廊构造本体承受渠道排水的方式。5.1.7 接入综合管廊污水管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有关规定。5.1.8 综合管廊内雨水管渠的雨水掌握和利用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掌握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标准GB 51174 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标准GB 51222 的有关规定。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5.2.1 输送雨水的廊体舱室及附属构筑物宜实行防腐措施。5.2.2 利用廊体构造承受渠道形式输送雨水时,可承受独立舱室或与其他管道共舱。雨水舱室构造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实行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的措施。5.2.3 管廊内排水管渠的检查井等节点的布设,可依据检查井的功能需要并结合吊装口、排风口等节点进展设置,并应避开进风口。5.2.4 敷设排水管渠的舱室逃命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5.2.5 管道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承受阻等防火封堵措施进展严密封堵。5.3 管道设计和布置5.3.1 排水管道的设计水量、断面尺寸与外形、坡度、布满度、流速及设计重现期等参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考虑远期进展的需要, 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2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3 雨水管渠按满流计算,承受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宜设置预留断面;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大于 2m。5.3.2 重力流排水管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评估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对管廊内排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并对排水管的设计进展复核;2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污水管道的设计标准不应低于直埋管道的设计标准;3 依据实际需要,宜在综合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5.3.3 承受压力流输送雨水、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并实行消减水锤的措施。5.3.4 输送雨水、污水的压力排水管道中途不宜收集雨水、污水。5.3.5 排水管渠接入综合管廊前,宜设置沉泥槽,并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5.3.6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承受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5.3.7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 90。5.3.8 排水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需要折线敷设时,应承受柔性连接。5.3.9 管道承受柔性连接时,应在水推力产生处设置止推墩。球墨铸铁管可承受自锚式接口;承插式压力排水管道应依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通过计算确定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5.3.10 雨水、污水管道的支撑形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5.3.11 压力流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5.3.12 重力流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的坡度进展同坡设置。当综合管廊坡度无法满足排水管道坡度要求时,局部排水管渠可与综合管廊非同坡敷设。5.3.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具有严密性。重力流排水管渠、检查井、检查口应进展闭水试验,压力流排水管道应进展水压试验。5.3.14 排水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68 的有关规定。5.4 管材及附属设施5.4.1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钢管等管材。5.4.2 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肯定内压的管材,排水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Pa。5.4.3 排水管道承受金属管道时应实行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措施。防腐措施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钢管的内防腐可承受环氧粉末涂层、铝酸盐水泥或塑料内衬等,外防腐可承受环氧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2 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承受铝酸盐水泥内衬,可承受聚氨酯涂层或环氧陶瓷涂层,外防腐宜承受锌层加合成树脂终饰层。5.4.4 雨水渠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渠道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5.4.5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5.4.6 压力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及阀门。5.4.7 排水管渠在综合管廊内应依据需要设置内置严格密闭的检查井、检查口或直接通至外部道路的检查井;压力排水管应设置压力检查口。检查井或检查口宜设在转弯处、管径或坡度转变处,直线管段上每隔肯定距离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5.4.8 排水管道内置检查井或检查口位置宜设置供管道清通设备使用的用电插座。5.4.9 排水管渠检查井或检查口的最大间距应依据疏通方法等确定,可结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确定检查井节点的位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有关规定。5.4.10 检查井的井口、井室应满足养护和修理的要求,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5.4.11 检查井井底宜设置流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5.4.12 同一断面接入综合管廊的检查井支管接户管或连接收数量不宜超过2 条。5.4.13 重力流排水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应设排气装置,管道可通过排气检查井盖或通气管进展排气。通气管伸出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5.4.14 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时,应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肯定距离处设置引出管廊外的排气装置,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5.4.15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应设置用于检修的排空装置,并符合以下规定:1 排空装置宜设置于管渠的低标高点并每隔肯定距离设置,通过未入管廊的下游或周边排水管道排至管廊外;2 污水管道无法自流排出时,可通过廊内检查井或排至外部设置的集水井经提升排出;3 雨水管渠的排空可接至管廊内集水坑,通过排水泵排出。5.5 施工及验收5.5.1 排水管渠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5.5.2 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 生疏施工图纸,把握设计意图与要求;2 对图纸进展自审、会审交底,觉察施工图有疑问、过失时,应准时提出;3 需要进展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展。5.5.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需经进场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展复验;3 验收合格后妥当保管。5.5.4 排水管渠工程的施工质量掌握应符合以下规定:1 管道及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68 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42 的有关规定;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展交接检验;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展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5.5.5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68 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41 的有关规定;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6 维护治理5.6.1 排水管渠的维护治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的有关规定。5.6.2 利用综合管廊构造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 次。5.6.3 综合管廊运营治理单位应实行相关措施应对综合管廊内潮湿、有害气体对运营维护的风险和综合管廊内环境卫生的影响,巡察维护人员应实行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装备。5.6.4 纳入综合管廊排水管渠的舱室内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H2S、CH4 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最不利处,通过监控准时反响,并对有害气体的泄漏进展预警,保障管廊内修理人员的安全。5.6.5 综合管廊运营治理单位对廊内排水管渠发生渗漏事故应有技术措施预备和具体的应急操作预案。5.6.6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并协作综合管廊运营治理单位工作。5.6.7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修理打算,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治理单位, 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修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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