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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三旧”改造片区项目投资意向书台商投资“三旧”改造片区项目投资意向书 甲方:XX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乙方:连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为配合将XX台商投资区打造成国家级台商投资区、XX城市中心重要组成部分、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支撑的滨水生态新城的战略定位,激活XX台商投资区以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港口物流业和区域产业创新中心产业为导向的城市机能,整体提升台商投资区土地资源价值,促进台商投资区城市品质的升华,培育和凸显投资区良好的投资环境,XX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与连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着 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分期进行、滚动开发,保障利润、收益分成 的原则,合作双方组织前期工作小组对合作项目进行多次沟通,就合作开发XX台商投资区秀涂片区 三旧 改造片区开发项目区域城市设计、营销策划、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开发建设项目达成共识,并签署本意向。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利用XX台商投资区秀涂片区的空间、自然资源优势和连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整体实力,合作进行XX台商投资区秀涂片区 三旧 开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双方在进行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中,将充分发挥XX台商投资区的区域优势,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切实做好城市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将XX台商投资区建设成为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宜居城市综合体。本着 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分期进行、滚动开发,保障利润、收益分成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投资合作意向书。第一条 项目概况1、项目改造范围 项目用地坐落于XX台商投资区秀涂片区,项目东侧近临绕城高速和秀涂港,南面紧邻沿海大通道,北邻高山岩、开方山。总规划用地毛地约 1600 亩(以最终测量为准,以下简称 项目用地 ),具体位置详见本意向书附件1项目用地范围图。2、项目用地规划本区域位于 金融商务区 的中部偏东,规划功能以商业金融用地和教育科研为主。项目用地性质为住宅、商办综合用地以及二、三级社区的服务中心、文化教育、社区医疗卫生、公园、休闲游乐、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动迁安置房等公建配套用地。3、土地使用年限:用地使用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相关法规执行。第二条 项目内容1、乙方与XX台商投资区联合统一开发该项目,具体内容:(1)合作项目的主要前期开发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手续报批、策划、测量、地质勘探、规划设计、项目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征地后土地管理、安置及土地平整等工作;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给排水(包括雨污水)电力、燃气、通讯(包括有线电视等)公共绿化、垃圾转运处理等市政综合工程和道路工程、桥梁等交通网络工程以及防洪防潮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使项目用地达到 七通一平 即:道路、供电、排水(包括雨污水)给水、通讯(包括有线电视等)燃气及输送管道铺设、土地平整的净地,符合公开 招拍挂 方式出让的条件。上述合作项目相关建设费用统一纳入经营性出让用地部分出让的综合投资成本。(2)该项目前期投入资金的借贷具体可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 借款协议 )。2、经双方公开协商确定,甲、乙方合作开发项目用地面积约 1600 亩。项目用地分为经营性出让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两部分。经营性出让用地指进行住宅、商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城市综合体的开发的用地(以下简称 经营性出让用地 ),具体面积以实际挂牌出让用地面积为准。经营性出让用地由甲方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出让用地面积比例不少于项目用地面积的 70 %。配套设施用地指除住宅、商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外,其余安置房、休闲游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道路、公共绿化、水面、公园、广场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不多于项目用地的 30 %,由甲方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地。甲方同意:住宅、商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性出让用地与休闲游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道路、公共绿化、水面、公园、广场等划拨或出让用地,在项目用地中的具体分布及布局,应按甲方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执行。乙方所需的经营性出让用地应按国家土地征用程序和土地出让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3、由于该项目内涉及住宅、酒店、商业、办公楼、教育、医疗、公园等经营性产业,因此甲方允许乙方在未来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地块经营内容分别成立不同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主体开发经营。第三条 合作方式1、甲方具体负责如下工作: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报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及经营性出让用地的挂牌出让、*(其中,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应与经营性出让用地分期同比例办理至乙方或乙方关联的第三方名下)等全部相关工作,具体应根据约 1600 亩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林地、园地、山地(如有)杂地(如有)等不同用地性质负责按照国家、XX省、XX市及台商投资区所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乡镇工作经费)统一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需由甲方提供相关标准做为本意向书附件,超过该标准的费用部分需经过乙方书面确认)。拆迁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实施项目用地的拆迁摸底,据此拟订并向乙方提交项目用地范围内详细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拆迁摸底材料、提出的拆迁、安置方案及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方式确认的拆迁摸底材料、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应作为本意向书附件,超过该标准的费用部分需经过乙方书面确认。(2)办理与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有关的一切政府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征地、征地范围内人口、地面物、青苗等冻结计划的实施和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包括(拆迁裁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敦促履行、动迁、安置与回迁),均由甲方负责办理。(3) 处理、解决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纠纷和/或强制拆迁程序等。(4)负责实施与项目用地征地、征地后土地管理、补偿、拆迁、安置过程中相关联的全部具体工作。(5)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对于被拆迁人已经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和领取动迁安置款的凭证,甲方需及时移交给乙方。(6)项目用地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的标准:A项目用地及其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权属清楚,没有设定抵押权等任何义务,没有权属纠纷和法律诉讼。B项目用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已拆除、清理完毕;地上林木、青苗迁移、铲除完毕;地表附着物清理完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全部费用支付完毕。C项目用地上空及地下无任何可能影响项目开发及工程建设的通讯、电信、电力设施。D项目用地已达到净地可交付的标准。项目用地具备上述标准的初步验收为:乙方或经营性出让用地买受人在项目用地的红线位置建筑围墙而不会有任何人对此提出异议。(7)本意向书约定的甲方其他工作内容。2、乙方具体负责如下工作:(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前期策划、测量、地质勘探、前期规划、设计(包括编制片区修建性详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设计 ),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及有权部门审批,且甲方应确保项目用地挂牌时的规划方案(含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不得违背与乙方之间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规划设计过程中允许该片区安置房建设建筑面积与经营性出让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1:3,具体拆迁面积以最后测量确定为准。(2)甲方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建设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包括有线电视等)及输送管道铺设、征地后管理措施费的投入、土地平整、公共绿化、垃圾转运处理、市政综合工程和道路工程、桥梁等交通网络工程以及防洪防潮水利工程等综合工程,使项目用地达到 七通一平 的净地条件。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所需的全部用地报批手续均应由甲方负责办理。(3)甲方委托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动迁安置房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建设公司负责代建。(4)甲方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建设公司负责代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甲方委托建设的其他工程以及其他配套工程。(5) 七通一平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及所有代建工程的建设所需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需符合甲方的资质要求由乙方自行选定,但前述单位应具备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6)本意向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建设公司负责建设和代建的全部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7)本意向书约定的乙方其他工作内容。第四条 前期投入的综合投资成本的确认1、在前期开发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各项征地拆迁、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投资额,加强成本核算。2、上述前期投入综合成本确定后,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核甲、乙双方共同编制的分期拟出让地块的挂牌、招标或拍卖方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并在取得土地审批后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依法出让。土地成交后,无论乙方(或其成立的子公司)是否中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均应当在土地成交确认之日(以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计算)起7日内返还乙方前期投入的综合成本及应得溢价分成、有权取得的管理费及其他应得款项,甲方应要求土地及财政管理部门给予乙方开具正式的地价款发票,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应返还乙方,优先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费用:按乙方的前期投入综合资金的%/年计提做为管理费用。3、财务成本:乙方出资额 利率(利率按三到五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利率相应调整) 投入周期按月累计计算;4、甲方应负责协调有权的政府部门,按照乙方投入的前期投入的综合投资资金+财务成本+管理费用的总额作为经营性出让用地经营性出让用地的出让底价。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1、项目用地应按照项目拆迁、安置的进度分区域、分地块进行挂牌出让。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核甲、乙双方共同编制的分期拟出让地块的挂牌、招标或拍卖方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2、已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用地,甲方应负责在60日内办理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依法转让的手续,不得拖延或将该土地列入长期土地储备,并在取得土地审批后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依法出让。3、因整个项目建设规模大,开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涉及的土地报批办理供地不能一次性完成,且甲方要求项目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先行投入建设,因此若乙方以正常程序中标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甲方同意乙方自取得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全部经营性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完毕开发所需要的全部手续,且该幅经营性出让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进行开工建设。4、甲方同意:用地范围内经营性出让用地的出让将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在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等内容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后确认。第七条 成本回收和投资收益1、甲方应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将项目用地范围内各期经营性出让用地出让后所得的地价款,在各期经营性出让用地受让人支付地价款后按下款约定的时间、方式返还及支付给乙方。若该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如期按下列约定的方式返还及支付经营性出让用地地价款的,由甲方负责补足至乙方指定账户。2、经营性出让用地范围内的每块土地挂牌出让后,出让的每一期经营性出让用地地价款超过成本的溢价部分(如有),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享溢价部分。具体溢价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商议.3、在任何一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10日内,甲方应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与乙方就乙方投资的返还和/或溢价(如有)的支付依照上述的原则签订确认书。4、原则上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乙方投入综合成本,特殊情况需与乙方协商解决。5、当出现土地成交价低于前期投入的综合投资成本时,双方同意按照先行返还乙方出资额,其他款项依借款意向书执行,若土地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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