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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骏业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目 录n资产控制制度原则2n货币资金管理制度3n存货管理制度4n应收账款管理制度5n应收票据管理制度10n财产管理细则12n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3n财产清查制度17n财产盘点制度25n附则:29n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有形资产应加以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三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四条 各项支出的审批与支付,应分别办理。 第五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六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审批人领取或寄交。 第七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八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需要有充分保证。上述人员应实行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替代其职务。 第九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十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清款。 第十一条 若人员编制许可,下列不相容职务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于l人。出纳与会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售与仓储,薪金计算与支付,收款与记账,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都应该如此分权。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2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五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六条 尽可能定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提高效率。n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财经纪律,本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出纳应做到日结月清,每天下班前清点一次库存现金,并与日记账核对相符;资金保管人员不得挪用公司现金,不得白条抵库,财务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2、现金支付范围为:职工工资、津贴及奖金;差旅费;向个人采购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款项的支付均采用支票、汇票等形式支付,不得直接支付现金。3、出纳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二人以上的人员前往办理。4、公司职工借款,必须经公司相关授权人员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项的跟踪和追回。5、一切现金收支,均需附有原始凭证为据,并经相关部门领导的审批。6、现金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处理,严禁未经授权人员办理和直接接触公司现金。第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银行账户应依照国家相关制度开设,并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银行账户不得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2、银行账户印鉴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分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可由其委托他人代管。3、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善的资金支出事项,应拒绝办理。4、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款项,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得改变支付方式与用途。5、财务部门付出款项一律按付款审批单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时,批件后面应附有相关的发票、单据。6、借出支票,应有相关领导审批,在经办人签字后,在支票上写明用途、金额和日期,并于3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n 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存货的管理,防止存货的毁损、灭失,保证存货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仓储保管人员应独立于请购、采购、会计部门。第二条 物流部门填制入库单前,应通过计数、过磅、测量等方式,对送货单上填写的数量、质量进行测实、检测。第三条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第四条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由保管员专人负责,仓库保管人员应保证存货堆放有秩、安全、整洁。第五条 质检员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查看存货有无损坏、变质情况,检查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生产副总汇报。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应对各零星物品的采购间隔期、当日库存量以及保险库存量进行分析,预测采购日期和数量,并提请采购计划。第七条 仓库保管员根据经生产计划部门审批的领料单,经核对无误后,发放材料。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月末应将材料收、发、结存数量进行汇总,交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各一份。第九条 年终,仓库保管人员应汇同财务部,对存货实际数量进行清查、盘点,查实账、实差异原因,报总经理审批后,交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n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公司为加强应收账款与呆账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以资遵行。第二条 销售部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征信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之客户,以期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妥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之应收账款明细账。第三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之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之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l2月31日,核定方式同第二条。公司主管视客户之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之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而遭致的倒账,其较原来核定的高出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第四条 信用限额系指由公司可赊销某客户之最高限额,即指客户之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之最高极限。任何客户之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之赔偿责任。第五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之销售而遭致倒账者,其无信用限额之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部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销售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销售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销售主管各赔偿l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之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销售副总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六条 设立未满半年之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金额。第七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之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如出现损失,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章因业务代表之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销售部,销售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第九条 业务代表收款时,倘因客户要求而同意尾数折让时,应详填销货折让证明单,并由客户证实盖章后,交回公司会计员,再送销售部经理核准。倘未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者,一律于当月自该单位的奖金中,就其短少部分,全数扣除。第十条 财务部会计需为每家厂商设立应收账款明细表,各厂商的销货及收款情况,均需逐笔登录。每月底需编制应收账款月报表,并于次月三日前,报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客户要求换货时,一律先办理销货退回(填具出货单,单上盖“退货”字样,代替退货单),再依正常手续办理出货。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之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该支票兑现之责外,还要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之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之,经部门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之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部门主管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之要求而不作提示或延迟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第十五条 销售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等),建筑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其他投资事项。第十六条 销售部对催收票款之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立即将该案移送行政部依法追诉。第十七条 当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部,并附税捐机关认可之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第十八条 催收或经济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得法律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之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任何一种证件均送财务做冲账准备。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第十九条 销售部因倒账而催讨回收之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之减项;行政部接受办理之呆账,依法催讨收回之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之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之奖金: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之奖金;在受理后l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之奖金。第二十条 销售部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允许呆账率为全年之5。第二十一条 销售部主管、业务代表,其年发生呆账率低于5时,加发年终奖金1050。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每年发生呆账超过容许呆账率时,减发年终奖金l0以上,严重者,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呆账率超过允许呆账率时,减发奖金比例,以离职金计之。第二十三条 依第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冲转之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之票款,由催回者获得30奖金。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之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之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之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之金额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销售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定论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n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以资遵行。第二条 销售部应详实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8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第三条 销售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90日内收款。如超过此期限者,财务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销售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第四条 销售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l20天为限。如超过此期限者,财务部即应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编列明细表,通知销售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2分计算。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该客户与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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