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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CCS A 90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6382022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 for grade evaluation of county-leve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centers 2022 - 09 - 26 发布2022 - 09 - 26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6/T 16382022目 次目 次I前 言III引 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评定原则15 评定方法26 评定要求27 评定程序38 评定管理3附录 A (规范性)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细则4附录 B (规范性)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申报表7附录 C (规范性)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负面清单8附录 D (规范性)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流程图9参 考 文 献10 I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综治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保国、郭萍、万东林、刘海山、刘炎鑫、胡建兵、李赟翔、钟小中、邱晓寄。 II 引言县级综治中心是县(市、区)党委政府统筹社会治理、主抓平安建设、助推民生服务、协调各方履责的综合性工作平台。加强县级综治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本文件旨在为县级综治中心等级创评提供指引,坚持党委领导,坚持“重在应用、贵在实用”原则, 着力完善综治中心功能,提升实用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把县级综治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III DB36/T 16382022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的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要求、评定程序、评定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限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0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GB/T 31000-2015,定义 3.1 注:简称综治。 3.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central for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是依托信息系统、采取组团式服务方式、推进平安建设的组织模式。 注:简称综治中心。 4 评定原则4.1 坚持自愿申报、广泛参与原则。等级评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为基础,积极引导各县级综治中心积极申请,逐步推进,不断扩大申报面,实现广泛参与。 4.2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评定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状况、人口规模和实际建设情况开展评定,通过等级划分纵向推动县级综治中心运转规范、衔接有序、指挥高效。 4.3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综治中心职责,畅通监督管理渠道,保证评定工作有序开展,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1 4.4 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全程跟进县级综治中心建设情况, 根据实际等级评定结果动态调整。 5 评定方法5.1 评定分值5.1.1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分值由基础项和加分项组成,基础项为 100 分,加分项为 5 分。 5.1.2 等级评定基础项共设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 7 个,二级指标 33 个。具体指标内容及加分项见表 A.1。 5.2 等级划分5.2.1 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5.2.2 评定的等级分为三等:总分 90 分及以上为“一级”;总分 80 分-90 分(不含 90 分)为“二级”; 总分 70 分-80 分(不含 80 分)为“三级”。 表1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划分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评定分值 总分90分 80分总分90分 70分总分80分 6 评定要求6.1 评定组织6.1.1 省综治中心全面负责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检查,组织开展等级评定, 制(修)订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对“一级”“二级”综治中心进行复审评定。 6.1.2 设区市综治中心配合省综治中心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三级”综治中心的评定工作,“一级”“二级”综治中心的初审工作。 6.1.3 县级综治中心负责综治中心的创建、运行、管理、申报工作,配合省综治中心、设区市综治中心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6.2 评定周期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6.3 评定内容6.3.1 组织机构要求。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同时按照组团式服务要求,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确定组团式服务的单位和工作运行制度。 6.3.2 场地设施要求。服从规划布局,充分整合资源,统一规范标牌、标志,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区和办公场所。 6.3.3 信息系统建设要求。配备通信系统、大屏显示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和综治视联网系统,建立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共享平台和传输网络,满足江西省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使用需求,能够进行数据交换共享。 2 6.3.4 网格化管理要求。优化网格设置,整合网格资源,建强网格组织力量,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6.3.5 运行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会商协调机制、调度通报机制、首问负责机制、分析研判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做到全程闭环管理,机制畅通高效。 6.3.6 经费保障要求。综治中心日常运转、信息系统建设、网格化管理等工作经费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专项管理使用。 6.3.7 工作成效要求。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社会治理事项有效办结、指挥调度顺畅高效。 7 评定程序7.1 申请县级综治中心依据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A.1)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录B.1)。县级综治中心将自评报告、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向设区市综治中心申报相应等级。 7.2 初审7.2.1 初审由设区市综治中心负责。 7.2.2 初审结果达到“一级”“二级”的,由设区市综治中心向省综治中心进行推荐申报。 7.2.3 初审过程发现具有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见附录 C),不予推荐申报。 7.3 评定7.3.1 对设区市综治中心推荐申报的“一级”“二级”综治中心,由省综治中心组织评定,确定相应等级。 7.3.2 “三级”综治中心由设区市综治中心组织评定,并报省综治中心备案。 7.4 公示7.4.1 初步评定等级后,由评定单位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4.2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评定单位组织复核,并给出处理意见。 7.5 批复授牌7.5.1 公示期满后,由评定单位研究确定评定等级名单,省综治中心统一发文公布。 7.5.2 对被评定等级的县级综治中心,由省综治中心统一制作并颁发牌匾、证书。 8 评定管理8.1 评定结果有效期为四年。 8.2 省、设区市综治中心应每年组织对评定等级的县级综治中心运行情况抽查、复核。 8.3 授予等级的县级综治中心发生负面清单(见附录C)所列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或撤销等级处理。 8.4 被降低或撤销等级的县级综治中心在两年内不得参与等级评定。 3 附 录 A(规范性)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细则A.1 表A.1规定了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细则 表 A.1 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细则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定细则 分值 评定方式 领导机构 1.县(市、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县级综治中心第一主任,同时配备一名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 每发现一处,扣 1 分,扣完为止。 2 查看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组织机构(6 分) 编制人员 2.县(市、区)设立综治中心,落实 3 名以上在编在岗的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落实编制和人员的,每少一人扣 0.5 分。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情况不明或被借用他处的, 每发现一例,扣 0.5 分,扣完为止。2 查看编制册、人员花名册等, 并随机访谈。 3.按需组织至少 5 家社会治理联动单位入驻中心组团式服单位进驻 务,联动单位入驻人员编制、隶属关系不变,派驻期间由综治中心统一领导、管理和考核。每少一家,扣 0.4 分,扣完2 现场查看。 为止。 4.以满足功能需求为前提,选址科学,方便群众办事,独建或共建,功能完整的县级综治中心,办公场所面积 500 平方办公场所 米及以上;场地大门外应设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无障碍通道等便民设施,在醒目位置摆放政策法规宣传材料,设置3 现场查看。 引导提示。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5.设置“一厅四区”。群众接待大厅:综治中心和进驻的相二、场 地 设 施(11 分) 功能区划分 关部门设立诉求受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窗口,每少一个服务窗口扣 0.5 分。网格管理功能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矛盾纠纷调处功能区:入驻中心各类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调度指挥功能区:利用江西省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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