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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ok3w_ads( “s004 ” );ok3w_ads( “s005 ” );篇一 : 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抵押担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抵押人 (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债务人 ( 乙方或者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 / 丙方之间于 年 月 日所签订 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一条 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 年 月 日甲方与 方签订的 合同项下的以下债务:1.2.以上约定的担保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均不进入担保范围。第二条 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1. 主债权2. 主债权利息3. 乙方/丙方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4. 乙方/丙方违约金5.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6.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损害赔偿金第三条 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 : 。1. 其中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始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为 :财产a:财产b:其中财产 在此之前已经设有 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 : ,担保方式为 : 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2. 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 财产a:财产 b:其中财产 在此之前已经设有 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 : ,担保方式为 : 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以上财产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等基本信息由乙方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所提供的以上抵押财产与清单不符,低于清单所描述的价值致使担保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则乙方当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抵押人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维修,抵押人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额的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项权利。4. 抵押物上如果存在赋税事项则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抵押人缴纳赋税。第四条 双方约定在抵押权设立前由 方对第三条约定的以下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上 保险,保险金额为 : 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 ,保险费由 方负担,续保由 方及时办理。财产 a:财产 b:办理保险事务乙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若乙方或者丙方违反前款约定致使抵押权设立后保险事务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损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者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乙方或者丙方应当另若约定甲方办理保险,在抵押权设立前甲方没有办理完毕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后无法主张保险理赔则乙方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清单上所载明的评估 价值抵消主债权。第五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由保险人向 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规定。抵押财产被第三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金由乙方向 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定。发生前两款情形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不得拒绝。第六条 以下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协同甲方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起办理登记的,则甲方和抵押人一起去登记单位办理。1. 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后抵押权始设立的财产:财产a:登记单位:财产b:登记单位:2. 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 财产a:登记单位:财产 b:登记单位:3. 登记于 年 月 日前完成。4. 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担保登记期间届满由 方办理延续登记。5. 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由 方负担。6. 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办理。第七条 主债务人违约或者侵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以下方式处理下列财产,抵押人可以监督甲方处理:1. 以下财产折价处理:财产a:财产b:2. 以下财产变卖:财产a:财产b:3. 以下财产拍卖:财产a:财产b:4. 折价、变卖、拍卖的各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实现甲方的债权,实现全部担保债权后剩余款项归还抵押人。A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折价、拍卖、变卖这些财产所合理支出的费用B 罚息或者复利C 主债权利息D 主债权第八条 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经 审查批准后生效,由 方于 年 月 日前向 提出申请。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不需经过国家行政审批则本合同生效采以下第 种方式 :(1) 抵押人和甲方签字盖章则生效。(2) 本合同自向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 方承担。(3)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4) 本合同自 ( 附某一种或者多种条件) 成就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经公证的公证机关执一份,各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九条各方以本合同书上载明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送达文件和口头通知,若有变动当及时通知各方。第十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主合同债权和债务都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有权撤销本担保合同;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变更主合同,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若主合同双方均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主合同则乙方免除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经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 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点是:甲方( 公章或者私章、手印 ):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章或者私章、手印 ):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乙方( 公章或者私章、手印 ):住所: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 ):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丙方( 公章或者私章、手印 ):住所: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 ):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 年 月篇二 : 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合同编号:抵押人 ( 甲方 ):抵押权人( 乙方 ):同本合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及其他可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由以下两方于二0 年月日于天津市订立: 抵押人 ( 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传真 :邮政编码: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 ( 以下简称“承租人” ) 签订的号 融资租赁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履行,抵押人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为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抵押担保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依法所有的或依法有权作抵押处分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抵押给乙方,用以担保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物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第二条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第三条甲方应在以下范围内的履行偿付责任:( 一) 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等; 和( 二 ) 合法的便于实现乙方抵押权利而形成的花费、成本和开支 (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要求甲方偿还款项及处置抵押物产生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登记费用、过户费用、保管费用、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 ); 和( 三) 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咨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费和开支。第二章 担保的完善第四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立即 (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5 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 一) 就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公证机关 ) 进行任何必须的登记;( 二) 除( 一) 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所有的登记的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 三) 向乙方提供所有该等登记已完成的证据。第五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 ( 包括抵押物清单) 的任何修改生效后的 5 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内 :( 一) 就本合同 ( 修改 ) 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 (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公证机关) 进行任何必须的变更登记;( 二) 除( 一) 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 ( 修改 ) 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所有的登记的变更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 三) 向乙方提供所有该等登记的变更已完成的证据。第六条 办理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所有批准、登记及备案手续或其他为完善或保护依据本合同设置的抵押而力、理的批准、登记以及备案手续所须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登记费等) 由甲方承担。第七条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合适及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完成抵押的完善及修改的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但此等协助不应当对乙方造成任何财务上的义务。第八条除非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另行要求,一切有关抵押物权属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明、抵押登记证以及任何其他标明抵押的权属证明,或乙万认为必需的证明和文件应交由乙方保管。第三章抵押权第九条本合同设置的抵押担保权利应于以下情况发生时立即由乙方行使。乙方在享有可咨适用法律项下的所有权利之外,有权(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及承认该权利 ) 采取第十条中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 ( 并不论该款所提顺序的先后 ) ,以达到 使甲方承担抵押偿付责任的效果。( 一)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抵押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经甲方首次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仍未完全支付的 ;或( 二) ) 承租人违反主合同项下其他任一约定构成违约的 ; 或( 三) 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承租人拒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 ; 或( 四) 法律法规及任何对乙方行使权利构成支持的合同、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行使保证权利的任何其他事件发生的。第十条 第九条中提及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 一) 把抵押物折价和 , 或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收入优先受偿 ;( 二) ) 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抵押物 ;( 三) 如抵押物被政府征用或因任何原因而灭失或损坏,要求甲方以其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提前向乙方履行抵押偿付责任或以该补偿金、赔偿金向有关部门提存( 四) 向有关机构申请以乙方自行认为合理的价格合法出售或处置抵押物 ;( 五) ) 为了出售抵押物而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修理、改善、替换、使用和开发抵押物并就该项行为申请任何的登记;( 六) ) 按可能获得的条件出售、交换、许可、以其他万式处置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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