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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1 总 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2.0.6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of Zhejiang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2.0.7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2.0.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2.0.9 专业监理工程师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2.0.10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2.0.11 监理规划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2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13 工程变更 Engineering Variations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2.0.14 工程进度控制 Project progress control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2.0.15 工程质量控制 Project quality control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为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2.0.16 工程造价控制 Project cost control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批工程款支付和协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监理活动。2.0.17 施工安全监理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0.18 合同管理 Contract management对工程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提供管理或咨询的活动。2.0.19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20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2.0.21 巡视 Patrol 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2.0.22 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2.0.23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2.0.24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2.0.25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2.0.26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27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28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2.0.29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2.0.30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2.0.31 监理文件资料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3 基本规定3.0.1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3.0.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的人员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3.0.3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3.0.4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3.0.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3.0.6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3.0.7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1 相关的法律、法规;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建设工程相关标准;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6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3.0.8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3.0.9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事前控制,做好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3.0.10 工程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3.0.10)执行。签定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准备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过程监理组织竣工预验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归档 图3.0.10 工程监理工作程序3.0.1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3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4 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5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6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3.0.12 建设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参加人员应包含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3.0.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专项工程问题。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1参加监理例会的应包含下列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2)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3)建设单位代表;4)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2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7) 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8)其他有关事宜。3.0.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1的要求填写。3.0.1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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