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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简称“规章”)管理工作,根据XXXX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机关、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机关、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称为公司级规章制度)。分为管理和技术两类,本办法的规章制度不包括标准、其他应用公文(如具有指令性的单行规定、批复、通知等文件)和公司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与制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二)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总结以往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其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保持规章的延续性、先进性;(四)坚持制定与实施并重的原则,在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制定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规章制度的实施,增强规章的执行力;(五)坚持完整、简明、易行的原则,规章内容要涵盖所有管理事项,同时要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效力等级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第六条 企管法规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修订用于规范制度管理的制度或方法,并组织实施;(二)设计规章制度体系,编制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公司级各项规章制度草案,指导主责单位组织传签或审议等事宜,并负责网上“制度汇编”的发布与更新;(四)组织或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论证和起草工作;(五)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制度冲突进行协调处理;(六)指导公司机关、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机关、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以公司人事处划分的职责范围为准)。第八条 凡超越权限制定的规章制度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审计、监察部门给予有关单位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第九条 公司级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按照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公司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制定的有关制度。下一等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等级规章制度相抵触。第三章 制定与颁布程序第十条 公司级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审议、颁布的程序进行。第一节 立项和起草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立项和起草工作。公司级规章制度的立项和起草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范围,结合业务管理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需制定(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项目,报送企管法规处。第十二条 申报规章立项时,应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二)规章制定的依据;(三)规章的类别;(四)规章项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初步方案;(五)与现行相关规章的关系。第十三条 企管法规处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审查后,编制公司规章年度制、修订计划。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规章年度制、修订计划,组织规章的起草和报审工作。第十五条 执行规章年度制、修订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提出调整的单位应及时将拟调整的项目和理由书面送交企管法规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补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成立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具体规章,应由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起草。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对规章的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第十八条 规章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依据和宗旨;(二)适用范围;(三)管理事项;(四)管理流程;(五)管理部门和职责;(六)违规责任;(七)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第十九条 规章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名称规范,不可用“意见、纲要、制度、规范、通知、方案、建议、关于”等词汇;(二)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三)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分条、款、项、目。规章制度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需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四)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采用款、项、目的体例;(五)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作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章初稿后,应经过起草单位内部的充分讨论,讨论后完成的草案应根据规章的内容送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管理、规范基层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还应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书)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为保证规章制度与QHSE体系、内控体系的符合性,必须征求两个体系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认真组织审查,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起草单位应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事项或问题,起草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并形成处理意见说明。第二节 审 核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后,应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交企管法规处审核。第二十三条 送交审核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规章审议申请表(二)规章送审稿;(三)规章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依据、论证情况、起草、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四)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及起草单位的反馈意见;(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二十四条 企管法规处在收到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包括规章是否合法法规、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其它规章存在冲突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程序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起草单位补充、修改。第三节 审 议第二十五条 管理类规章制度的审议,由主责单位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在安排议程前,应责成主责部门(单位)提交公司审议规章项目申请表;技术类规章制度的审议,由主责单位请示相关领导组织专业审查会进行审议。第二十六条 审议决定包括:批准颁布;原则通过、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需深入研究论证;撤销规章项目。第四节 颁 布第二十七条 管理类规章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将具体规章电子版和打印版报送企管法规处备案,经企管法规处复核后,由总经理审阅后签署颁发;技术类规章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将具体规章电子版和打印版报送企管法规处备案,经企管法规处复核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阅后,报总经理签署颁发。第二十八条 公司级规章采用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由企管法规处负责公司网页上“制度汇编”的更新。公司级规章的文件发布的具体行文按公司文件处理规定执行,总经理办在发文前,应责成主责部门(单位)提交公司审议规章项目申请表或规章制度审议传签表,否则不予发布。规章制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起草单位应该在适当会议上宣布)第二十九条 规章经审议后认为需深入研究论证的,起草单位应按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并修改完善,重新执行本章规定。第四章 修订与废止程序第三十条 规章主责部门(单位)应根据体制和管理创新的需要及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好规章的申报修订、废止工作。第三十一条 规章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修订原则性条款时,按照第三章制定程序执行,修改编码按照QHSE程序文件规定执行。对特殊类型规章制度送审稿,总经理可以决定采用传签方式审议,具体程序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规章修订部分不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时,由主责部门(单位)履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程序,填写规章制度审议传签表(附件二),送企管法规处会签,由主责单位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签署颁发。对比较重要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总经理可以决定经总经理办公会或专业审查会再行审议。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修订,执行第三章的制定程序。第三十三条 由主责部门(单位)提出规章废止意见,提交废止说明(包括依据、原因、与现行规章关系),填写规章制度审议传签表(附件二),经企管法规处审核后,由主责单位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签署颁发。规章制度无论制定、修订、废止后,由企管法规处书面通知QHSE体系、内控体系主管部门做相应的体系修改。第五章 监督与实施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规章制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及员工如发现公布的各层次规章之间有冲突、遗漏或与本单位实际不符,有权书面向企管法规处反映,企管法规处应及时了解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处理期间,不影响规章的执行效力。规章制度在执行中需要解释的,主责部门(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解释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章的解释不得违背规章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司机关、具有公司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主责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宣传,使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够掌握、了解规章内容,确保规章的贯彻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相关定义管理类规章制度,即需要公司普遍遵守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公司组织管理、人事资源管理、生产经营运行管理、投资和交易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内控及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等。技术类规章制度,即指需要某一专业技术领域有关的部门、员工遵守的技术规范、技术管理规程。主要包括生产作业技术管理、安全环保技术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技术管理等。(不包括操作规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即指用于规范战略决策、规划计划、组织人事、财务资产、资本运营等涉及公司全局重要管理事项或综合性、基础性的公司规章。第三十九条 规章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向外提供应按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办理批准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规章制度由企管法规处汇编,相关部门协助。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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