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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篇一:养老院各项管理制度养老院各项管理制度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敬老院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尊老、敬老、爱老 ”为老人奉献 爱 心,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瓯海区民政局 ;本单位 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瓯海区民政局。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温州市瓯海区街道 路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单位或两人以上自然人 。 举 办 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承担老人住养、护理、居家养 老等养老服务。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 3-5 人)。理事 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 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 (或副校长、 副所 长、 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 当 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会议的 时间、 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 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 明授 权范围。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 事 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 有 效: (一) 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 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 失 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 负责,并行 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 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3-5 人) 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监事由街道(镇)纪检员某某、社会事务办工作 人员某某、某某等 人组成 。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 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 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 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 行 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 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 实、 准确、完整。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培 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 ?2012?128 号)的规定, 自觉接受 登 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篇二:养老院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是业界人士所倍加关心的, 本文收 集整理了部分有关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希 望对大家有所裨益。一、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的组织(法人)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 然 人),均可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外国的组 织 和个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 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 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 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 于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自建、租赁、改建房屋用于机构养老 服 务。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 发 201335 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政部令第 48 号)。二、设立要件设立养老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名称、住所、机构章 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 用 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 适 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活动场地、人员配置等,须 满 足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 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8 号);青岛市民政 局 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三、申报材料 申办养老机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 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 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 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 技 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 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依 照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 令第 48 号)。四、审批权限养老机构审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依法成立的组织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 所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 设区 的市、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养老 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 所在 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省级以 上人 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 以到 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此项也可以由上 级人 民政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外国 的组 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 养老 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 独资 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 机构 的, 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令第 48 号)。五、建设标准青岛市养老机构设立标准为床位数量不低于 50 张;每床平 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 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14 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 不少于 18 平方米,多人间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 5 平方 米。四层楼(含)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一部电梯。电梯厅 及轿厢尺度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选址应当符合青岛市的布局规划, 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 150 平方米, 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 30% ,容积率不宜大于 0.8。 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 40% 以上,改扩建养老机 构绿地 率达 30% 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 米。新建 房舍尽量考虑南北朝向, 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 于 2 小时。 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 求。养老机构须具备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 动 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 合 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 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需配有专职医 护 人员,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不设内设医疗机 构的,必须与就近的综合性医院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 疗服务合同,保障老人医疗和急救需求。 养老机构建设应当 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政策依据:老年人 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 1999131 号); 青岛市民政局养 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六、扶持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 费、有线 (数字 )电视建设费 (入网费 ), 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有线 (数字)电视终端用 户收视维护费 ;用电、用水、 用暖、 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 , 使用固定电话、 宽带互联网费用 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 税 ;对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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