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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减少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所有客货机动车辆、摩托车(如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公司总部所有车辆行政划归司机班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审批,司机班长负责调度,对于售后服务中心和零售部的车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本上,如公司总部需要,办公室主任有权调配。第四条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保证行车安全。第五条 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第六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提前一天填妥“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状况除外。第七条 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一) 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二) 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工或物品,特殊状况除外。(三) 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第八条 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合,并将车、窗锁妥。第三章 司机管理第九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第十条 司机应每天抽合适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涉及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第十一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她机件性能与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节。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局限性一格时,应及时加油。第十二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自己不能单独完毕时应立即报告司机班班长,由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涉及维修项目和大体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第十三条 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用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避免车辆被盗。第十四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多种证件的有效性应常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第十五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第十六条 司机要文明驾驶,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第十七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导致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予以惩罚。第十八条 司机要热情、礼貌待客,对乘车人谈话保密。第十九条 接送领导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第二十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班等待。不准串岗、脱岗。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向司机班班长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回来,应立即到司机班报到。第二十一条 司机对司机班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迟延或拒不出车。第二十二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状况不能准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告知司机班长并阐明因素。第二十三条 司机传呼机必须保持开通,尽快复机。第二十四条 司机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自己负责的车辆交给她人驾驶或练习驾驶。第四章 交通事故解决第二十五条 下列各款均为交通事故:(一) 车辆相撞,双方或一方车辆、物品、人员有损害、伤亡者。(二) 车辆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她物品,致使有损害、伤亡者。(三) 车辆行驶遭受意外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忽然崩蹋,致使车辆、物品、人员有损害、伤亡者。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须迅速告知司机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并在两天内填写车辆交通事故报告呈报办公室主任。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主任、司机班班长接获告知后,必要时应立即赶往事故地点查勘解决。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尽量寻觅目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报告应填具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一) 肇事地点,时间、气候。(二) 肇事因素。(三) 肇事车号(涉及对方车)。(四) 驾驶者(涉及对方车)姓名、单位、住址。(五) 损害情形(涉及对方车的损失)。(六) 伤亡人员姓名、住址及救护状况。(七) 公安交通部门解决状况。(八) 现场保护状况。第三十条 事故因素查清后,肇事责任由司机班班长报请行政总监鉴定,如有关部门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负责人的解决不能获得一致意见时,交由公司总经理审定解决。第三十一条 肇事责任的处分:(一) 经鉴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如肇事补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司机承当。除此之外,按其肇事性质与理赔金额予以经济惩罚与行政处分。(二) 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公司予以解雇;经判决服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开除。(三) 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开除。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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