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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油财资20094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2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第三条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第五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75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91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8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第二章安全许可第六条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2008245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第七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八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手续。第九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37号)的相关要求。第十条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炼化特级、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第三章报废处置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在拆除报废资产前,主管资产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装备或资产等部门联合制定拆除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资产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移送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处置的准备工作。中标单位凭招标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合同签订、交纳押金或货款等手续。所属单位收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允许中标单位施工或提货。第十三条所属单位的主管资产部门必须对所处置的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危险品及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废弃处置及注销、破坏性处理,严禁其流入社会市场,引发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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