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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提到了失职或给被监护人造成侵害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经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规定。 终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护因一定原因而产生,因此,监护也会在一定条件即发生监护的要件消灭的情况下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还有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之分,前者是监护的职务已失去存在的依据,是指监护职责的消灭;而后者是指监护职责的转移,即监护未终止,但监护人因被卸任、辞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该监护人的监护职务终止。关于监护的终止,我国除了在民法通则第18条中提到了失职或给被监护人造成侵害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规定。1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绝对终止:(1)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监护人未死亡而归来,此期间又没有终止监护的其他原因时,监护人应继续履行监护职责;(3)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4)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状况消失,亲权恢复;(5)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被监护人恢复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6)成年被监护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监护。2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相对终止:(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4)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3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监护终止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最主要有监护人如下方面的义务:(1)财产的清算。监护人在监护关系终止时应会同监护监督机关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员)进行财产清算。(2)财产的交还。在清算结束后,如有财产剩余,应将财产移交于新监护人,如受监护人已成年,则移交受监护人。监护人并不是仅有父母才能做监护人,在父母无法良好监护未成年时,法院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这是民法对父母法定监护的突破,对未成年的保护存在重要意义。当然仅有父母作为监护人被撤销时,在父母存在真实悔悟,子女谅解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监护才有可能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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