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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 下列文件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合同协议书;2.2 中标通知书;2.3 专用合同条款;2.4 通用合同条款;2.5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2.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2.7 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9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规程及文件;第3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 工程概况4.1 工程名称: 。4.2 工程地点: 。4.3 工程内容及规模: 4.4 开工日期: 。4.5 竣工日期: 。第5条 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含税),价格构成详见附件。第6条 承包人承诺6.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2 工程建设必须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6.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6.4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6.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中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6.6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责任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6.7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6.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第7条 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8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9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9 份,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3 份。签 署 页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2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通用合同条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通用合同条款的当然款项。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或称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1.1.1.5 投标函附表: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表。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1.1.1.10 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项目法人:指业主,即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1.1.2.3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1.1.2.4 建设管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1.1.2.5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2.6 设计方: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1.1.2.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8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定金额: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重大设计变更: 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1.1.6.2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1.1.6.3 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6.4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5 元、RMB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6.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标题条款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 语言文字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合同特别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可允许使用其它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1.4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7)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性时,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原则予以修正。监理人可根据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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