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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银行反洗钱论文反洗钱工作论文:基层央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思考摘要:经过几年的反洗钱工作实践,无论是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还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对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却呈现被动局面,不利于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推进,本文拟以此为重点展开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基层央行;反洗钱;对策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几年来,人民银行在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现场、非现场监管力度以及问题查处,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对震慑洗钱犯罪分子起到关键作用。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却呈现被动局面,普遍存在错误认识,不利于人民银行反洗钱整体工作的推进。(一)监督检查权“最小化”认识,致使基层行缺乏反洗钱监管主动性和能动性。随着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家,特别是人民银行发行支库陆续撤消,县级人行认为其监管职能逐步弱化,监督检查权发挥乏力,体现到反洗钱监督检查上,认为对金融没有监管权力,检查走马观花,敷衍塞责。(二)法律赋予反洗钱监管权限“局限性”认识,致使基层人行反洗钱监管工作被动应付,为洗钱埋下潜在隐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对该条款,有些支行不能正确理解,片面认为既削弱了支行处罚权,查出问题向上级行报告又手续烦琐,最终还得罪金融机构得不偿失。体现在反洗钱监管中,能不查的就不查,非查不可的应付查,查出问题不反映,符合处罚条款不报告。(三)反洗钱监管工作“可有可无”认识,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不合规现象突出,面临行政执法潜在风险。由于县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权“最小化”和“局限性”错误认识,派生出反洗钱工作“可有可无”错误理念,直接导致反洗钱监督检查手续和程序不合规现象。具体表现为:反洗钱现场检查立项手续不完善;反洗钱现场检查档案整理欠规范;重要检查文书资料签字或盖章不规范;取证手续不合规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工作程序的问题,更是面临执法风险,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县域成为反洗钱工作的“盲区”,在地级以上城市反洗钱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洗钱分子无所遁形的形势下,县域金融机构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潜在“土壤”。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一)加强培训,提高意识。上级行针对目前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被动局面和错误认识,亟需编制专门教材,进行实用性培训。教材内容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的人民银行权利与义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等专门法律法规确定的县(市)支行职责权限的解读;反洗钱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危害;国际国内反洗钱和洗钱案例剖析;县域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等。(二)加强考核,规避风险。应尽快出台新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考评办法,从依法行政、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调研反馈等方面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优、费用指标分配、个人晋升有机结合,以此改变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不作为状况,为依法做好反洗钱工作,规避执法风险提供制度支持。同时,根据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对反洗钱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用于指导新形势下的基层反洗钱工作。(三)整合资源,培养人才。针对(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建议对反洗钱现场检查资源整合,在过渡期,实行以中心支行牵头、有关支行参与的形式,对县域金融机构不定期进行反洗钱排雷式检查,既可改变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单打独斗局面,又能实现中支与支行、支行与支行间工作交流,互通有无,整体工作水平提升的目的,特别是摸清县域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底数,查处一些突出问题,为今后加强县域反洗钱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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