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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 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 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应活动。第三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供水 单位卫生许可管辖的具体分工。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 据管辖分工,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生活饮 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从事管道直饮水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符合前款 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09)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贮 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2009)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一)卫生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 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证明;(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出厂水水质全分 析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 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九)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 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十)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交近一年内水源选择 可行性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申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 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 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证明;(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贮水设施剖面图、供水 系统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许可申请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十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指定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 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卫生标准,对申请人实 施现场审查,于三十日内出具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基本要 求见附件1、附件2)。第十条 现场审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现 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现场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向申请人发送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向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第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由原实施现场审查的工 作人员完成。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完成现场审查(经复核 的以完成现场复核时间为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的,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供水单位卫 生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准予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 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卫生许可证应 当载明下列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 地址、许可项目、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相关 证照核准的信息一致,单位地址以供水单位的实际地址为准。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城市名称加卫水证字年份XXX 号。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生产经 营场地、布局、设施不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作 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书;(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 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 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 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 供改变后的材料;(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验报告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 供的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有效期 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 生许可证号。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或者 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向生产地址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交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有 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附件 1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一、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源充沛、便于 防护的水源。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当符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 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要求;(二)以地表水为水源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取水点周围 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 活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三)以地下水为水源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单井或井群 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 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二、生产过程的审查(一)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二)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三)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四)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 正常运行;(五)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 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六)采购和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相应卫生许可有效批件, 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七)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 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八)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 污染源。三、水质检验的审查(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或委托有检验资 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集中式卫生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及频 率对水质进行检验。(二)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四、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管供水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 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管理要求。五、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有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 环节制订的防范措施,有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备有 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附件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一、供水设施的审查(一)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水池(水箱) 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无渗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及堆放垃圾和 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二)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 入口位置和 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水箱入口高出水箱 面5厘米以上加盖加锁;(三)水箱或蓄水池不渗漏,内壁应采用无毒无害、表面 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涂衬;容积设计不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 量;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四)水箱或蓄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 水箱进水管安在水箱上部并高于溢水管,有防倒流装置;溢水 管与泄水管均不能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溢水管应有防护罩, 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能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能与非饮 用水管道连接;(五)水箱能提供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二、水质检验的审查(一)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 求的检验项目开展水质检验;(二)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三、设施日常使用及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管水人员,有设施管 理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对设施全面清洗,消毒记录,有 管供水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四、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 电话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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