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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虾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2002 年1 月,欧盟以我国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不能满足欧盟要求为由,暂停从我国进口包括水产品在内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导致欧盟采取此项措施的原因之一,就是从我国进口的虾产品氯霉素超标。为恢复对欧出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农业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对外积极交涉,对内进行了专项整治,相关行业组织也配合政府部门做了大量对外游说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努力下,欧盟从2002 年6 月开始对我动物源性食品分批予以解禁,虾产品也在2004 年7 月解禁。这次欧盟封关事件给我国虾产品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国际食品贸易的增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保障生存和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的基础。近年来,各国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纷纷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关食品的卫生安全指标越来越严格,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基础和前提。虾产品生产、出口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了解主要进口国的有关食品卫生要求,按照国外的标准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关于虾产品的单独的法规和标准并不多,各国关于水产品的法规和要求都适用于虾产品。5.1 水产品方面的国际标准水产品方面的国际标准主要是世界卫生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 下属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发布的水产方面的标准和规定。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1 年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它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WTO 成立之后,SPS 和TBT 协定赋予其新的涵义,CAC 的标准已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依据,同时也成为WTO 成员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合法武器。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 的标准,就被认为是与SPS 和TBT 协定的要求一致。CAC颁布的法规和标准基本涵盖了水产品方面的所有标准和规定,世界上各国家和经济联合体大都在借鉴的基础上制订本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有的直接转化为国家标准,而大多数发达国家更是利用现有的高科技仪器和先进的检测方法,制订了远远高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相关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含量通则(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食品微生物指标设定及应用通则(Principl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Application Of Microbiological Criteria For Foods)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Codex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List Of Codex Maximum Eesidue Limits For Veterinary Drugs)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和食品中添加剂残留最大限量标准(Codex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Extraneous Maximum Residue Limits In Or On Foods)罐装虾标准(CODEX STAN 37:Codex standard for canned shrimps or prawns) 速冻虾标准(CODEX STAN 92:Codex 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shrimps or prawns) 5.2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要求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也是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SPS) 方面,欧盟已形成既符合WTO 贸易规则又完整健全的统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对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卫生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是世界上最完整、复杂、健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水产品方面,欧盟的技术要求也是世界上最严格的之一。1993 年1 月欧盟实行了统一的进口规则,整个欧盟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总的来讲,欧盟对水产品质量制定了较高的标准。欧洲委员会(EC) 负责制定欧盟水产品法令,各成员国分别负责实施这些法令。所以,虽然各种技术标准是由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但欧洲委员会仍发挥着主要作用。欧盟91/493/EEC 法规欧盟91/493/EEC 法规专门规定了水产品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是欧盟关于水产品法规的基本指令。该法规规定:“水产品”指所有海水或淡水动物或他们的各个部分,包括他们的卵,但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蛙类和其他共同体法规规定的水生动物。该法规对水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储藏及运输等的卫生条件做出规定。欧盟91/493/EEC 法规主要是说明所有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不论是新鲜、冷冻、罐装、腌制、熏制或是干货,它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设施都必须由相关国家的认证机构认定其符合标准。获得认证的公司最后由欧洲委员会批准允许出口到欧盟,公司名单将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进行认证批准和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欧盟的消费者能够食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欧盟对水产品加工厂的厂房、设备、清洗中心和储藏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水产品清洗中心必须专设实验室,进行必需的微生物检测。每一批来货的记录都必须仔细保存,并且在每一批货物上都必须有健康标志,上面列明产品的品名、产地、发运单位和包装时间等。欧盟91/493/EEC法规是根据危害分析关键点控制质量保证HACCP法规制定的。HACCP法规认为,微生物危害可能会存在于水产品的加工和处理过程中,但通过合理的方法和一些必须的措施,控制这些微生物的危害是可能的。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货物在进入欧盟时被海关扣留、大量取样及分析检验等。因此对水产品质量的实际控制是发生在第三国,而不是在欧盟的进口港。所以出口商应注意关注欧盟对水产品的规定,提升水产品加工厂的检测能力,改善水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条件,在产品出口之前就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出现海关扣留等上述情况。欧盟要求,凡是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向欧洲委员会递交完整的审议事项,其主管机构职责的完整报告及其生产单位基础设施条件的报告。欧洲委员会仔细审议这些资料;如果对资料满意的话,将派考察团前往水产品出口国,随机考察公司。根据考察团在第三国的考察发现,欧洲委员会将签发永久的进口许可证或有时间限制的暂时许可。如果企业的控制措施达到一定的标准,欧洲委员会会在第三国指定一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是否正确实施内部控制措施。同时,该机构还必须向欧洲委员会递交清单,说明企业的哪些措施符合或正在实施欧盟的法令,只有这样,欧盟才会将企业的设施登记并给出登记号,从而授权该企业出口到欧盟。然而欧盟中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实行不同于欧盟规定的本国法规。因此虽然第三国出口的水产品符合欧盟规定,但仍有可能被这些国家拒绝进口。除了欧盟已批准可以对欧出口的国家名单以外,还有一个欧盟批准可暂时对欧出口的国家名单。欧盟当局保证,这些被批准暂时出口的国家至少享有同91/493/EEC 法令中相同的规定。对于这些被欧盟暂时批准的国家,欧盟成员国仍可对他们强加一些特殊的进口规定,而且欧盟还没有为这些国家拟定可以对欧出口的企业名单。我国被列入暂时对欧出口国家清单。欧盟95/328/EC 法规欧盟95/328/EC 法令规定所有进口水产品都必须附有卫生健康证明,对于那些来自适用欧盟单独规定的国家除外。欧盟对水产品卫生健康证明检查的非常严格,因此,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此证明书。卫生健康证明应以货物目的地国的官方语言印制。具体的有关各国水产品标准、控制和检测程序的资料可从该国水产品委员会索取。适用于水产品加工业的一个更具体及必须强制实施的标准是HACCP 标准(危害分析关键点控制), 它与欧盟对水产品的规定密切相关。欧盟食品卫生法(93/43/EC)于1996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食品公司必须认识到他们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负责食品安全,并确保在HACCP 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维持和修正适当的食品安全措施。所有欧盟食品加工商都应有实施HACCP 系统计划,或者必须开始实施HACCP 系统。HACCP 系统适用于那些从事食品加工、处理、包装、运输或经销的公司。检验检疫规定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非常严格,对进口产品实施合理的抽样计划和检测方法进行化学检测,以确保相关产品不含有影响人类健康的危害。尤其是针对兽药残留、杀虫剂残留、污染物和禁用物质残留的检测。要求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即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HACCP制度。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 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唑酮、多氯联苯等为不得检出; 六六六、DDT、组胺、等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而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2005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05/34/EC 决议。该决议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欧盟制订的最低执行限量的情况,虽允许产品进入食物链,但将被记录在案。一旦在6 个月内同一来源、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 次或以上的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66/2001/EC 规定了食品污染物的最高限量;86/363/EEC 规定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2377/90/EEC 规定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制品的最高残留限量807/2001/EC 对2377/90/EEC 的附录, 进行了修订,并公布关于确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制品最高残留限量的程序规定。欧盟有关水产品的法规查询:欧盟水产卫生法规:http:/europa.eu.int/comm/fisheries/doc_et_publ/factsheets/legal_texts/sani_en.htm 欧盟水产养殖、加工和上市法规http:/europa.eu.int/comm/fisheries/doc_et_publ/factsheets/legal_texts/aqua/index_en.htm 5.3 美国对进口水产品的要求在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水产品HACCP 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管理部门:美国有多个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主要有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等,同时海关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FSIS 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FDA 则负责FSIS 职责之外的食品。在美国,若某种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未经FDA 审查通过,则该食品不准上市销售;EPA 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以避免农药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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