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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5年1月19日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说明,该条例对广东省境内一切设计劳动工资的案件具有约束力。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这说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也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后,本条例也应该修改。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说明,各种经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这说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的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这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这说明,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挪用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这说明,各级政府有义务监督当地工资支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这说明,本条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地工资支付。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这说明,工商、建设、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义务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工资支付。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说明,本条例授权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这说明,本条例授权单位和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举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可惜本条例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也未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依法受理检举的救济措施和处罚措施,是本条形同虚设)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这也说明为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将会在劳动案件中出于不利。所以,用人单位需将工资支付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并要求签名回执。一般,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这说明,劳动者有权利随时了解工资制度制度内容及其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约定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说明,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或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正常劳动工资,但实际支付高于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支付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实行提成制来规避加班费,可能会被视为工资约定不明,从而将实际支付工资当做正常劳动工作工资,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的对手,不是劳动者,而是劳动者背后的代理律师。所以,劳动合同最好要委托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核)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这说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进行工资支付集体协商,从而签订普遍使用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最好可以与普通劳动者签订集体协议,与技术型、管理型劳动者另行签订专项协议,这样可以避免被动)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这说明,实行单位周期支付工资的,须按照约定周期支付工资,但是实行超过月周期的,依旧需要每月支付约定工资,并在周期结束时支付全部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与普通劳动者约定月薪制,与技术型、管理型劳动者约定年薪制,并将考核等级与年薪挂钩)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这说明,用人单位最好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除非劳动者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这说明,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在约定支付日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最好另行制作工资表,列明工资细目,包括加班费及银行代扣,以免在劳动纠纷中陷入被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这说明,约定日期属于非工作日的,需提前到工作日支付,即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支付期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这说明,劳动关系结束,需结清全部工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全部支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这说明,用人单位只能代扣以上三项款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款项。这也说明,只有法律、法规、约定才可以代扣,而规章等文件,不具有此项效力。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劳动者造成的单位损失,但是需书面说明数额和原因,且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这说明,用人单位两年内工资台帐需保留。这也说明,劳动者可以要求两年内加班费。(用人单位的工资台帐保留,是预防劳动者代理律师提出过高加班费用的安全阀,此时提出大额加班费,往往是代理律师的推动,当工资台帐未留存时,公司律师很难否定劳动者律师的要求)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这说明,劳动者的签名需保留,否则会导致代发、代扣效力受到怀疑。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最好要求领取人签名留存。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这说明,加班费需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否则会被视为未支付加班费用。(用人单位的疏漏,就是劳动者代理律师打击的焦点)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这说明,工资台帐与工资清单需一致,否则会被视为伪造工资台帐,会在未来可能的劳动案件中陷入被动。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这说明,劳动者有工资清单知情权。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这说明,正常能够工作时间,累计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否则即视为加班。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说明,劳动者法定休假视为正常劳动,需支付正常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是加班费支付规则。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这说明,计件工资须规定清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这说明,计件工资所规定的定额,须同等岗位70%的劳动者可以在正常劳动时间完成。(在这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那就是试图逃离支付加班费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这说明,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其他劳动需支付加班费用。这也说明,计件工资支付不得对抗加班费的法定支付义务。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这说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过累积法定工作时间的,需支付加班费。这也说明,用人单位不得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逃避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这说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不适用第二十条加班费支付规则。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这说明,劳动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病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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