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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全身瘢痕面积5%,但1%;,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一手除拇指之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双眼矫正视力0. 8,晶状体部分脱位,嗅觉丧失,减压性骨坏死I期等。 我们在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受伤的情况,而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更加多,一般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更加容易受伤,一旦受伤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不仅不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伤害还会造成 很大的经济损失,工伤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程序,那2017江苏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一般的受伤要自己来承担责任以及损失,但是有时候在工作中因为工作的设备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自己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在发生事故之后要及时的去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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