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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生产 服务 营销经济案奖惩制度文 件 号Y98011610版 次A 通用 部门 衔接 暂行编 制审 核批 准共 1 页第 1 页日 期日 期日 期生效日期阅文范围 签收 签阅 张贴部 门签 字日 期更改记录标 记处 数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更改记录标 记处 数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1 在公司的所有经济活动中,如采购、验收、招待、考察、修理、外协、财务、物管、运输等,不允许有丝毫侵占、贪污、受贿、索贿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1.1 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20元以上者,收缴赃款并开除。1.2 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者,收缴赃款,罚款5000元并开除。1.3 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者,收缴赃款,罚款20000元,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 在经济活动中不允许有包庇他人,知情不报及玩忽职守行为。如有违犯,视情节处罚,最高可按本制度第1条处罚。3 对于维护公司利益,检举揭发者,公司绝对为其保密。一经查实,立即给予举报人重奖(不论举报人是公司员工还是外部人员)。3.1 举报1.1条或1.2条者,奖人民币5002000元。3.2 举报1.3条者,奖人民币200020000元。4 对于贿赂公司员工的往来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关于反行贿、反泄密的协议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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