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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 包括: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 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 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有关案例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 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 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 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 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 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 万元。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 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 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 师的答辩意见。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 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 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是尽量减少对无 效合同的认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履行,促进市 场繁荣。事物都有两面性,合同固然是促进交易的手段,违法的合同 不仅不促进市场的繁荣,还会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什 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谈一下看法。一、认定标准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没有目的的形式是不存在 的。在正常的情况下,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实际要达到的 目的是一致的。比如某甲向银行借款进口货物,甲的目的就是将 银行的钱为自己使用,形式是与银行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履行了 这个借款合同,就达到了甲借款的目的。但有些行为和目的并不 一致,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真实目的。如何评判一个行为是“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形式合法化。所谓形式合法化就是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从合同的主 体、合同的内容均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单纯从形式上不能判断合 同是无效的。2、行为两重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具有两重性,“合法 形式”下一定掩盖着另一个“违法形式”的存在,只有揭开“合 法形式”的面纱,找到“违法形式”行为的存在,才能判断其行 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张 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 余款拟用贷款支付。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 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 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 简单的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 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 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 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 的合同,是真合同。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张 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 个非法形式。3、目的两重性。一般说来,一个合同行为只有一个目的。但此种合同都有两 个目的。让人看得见的是合法形式下的合法目的。“合法目的”掩 盖着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比如,最高人民 法院2005年第5期刊登的裁判文书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 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 不可撤销申请,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中行北京 分行先后24次对其开立跟单信用证,开出金额达2460万余美元。 海洋馆开证申请表面目的是进口货物,真实目的是在境实施外贴 现行为,套取国家外汇。4、主观故意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 一方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放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肯定是 直接故意。其明知这个“形式”就是一个幌子,是掩盖真实目的 的面纱,不是他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合同另一方,可能不知对行 为真实目的或者即使知道也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是其追求的结 果。如果双方都是直接故意,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5、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后果一定是损害他人利益的。 这里的他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能是国家、团体、法人、 某社会组织、机构、自然人等。这个他人一定是具体的,不能是 泛指的。如果泛指,则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构成了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无效合同评判标准。二、“法”的范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 有哪些?这个“法”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司法解释等。一 个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是指符合或违反宪法、法 律,更多的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我们暂且将宪法、法律外的都称 之为“规范”。只要这些规范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就是有效的, 应当被遵守的。所以“非法目的”的“法”既包括宪法、法律, 也包括上述“规范”。如果将“法”强调为宪法或法律,那么必将 诸多非法行为认定为合法。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更多是靠上 述“规范”去具体规范,而不是靠宪法和法律。人的行为是具体 的,宪法和法律往往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规范”则是具体的。因此,非法目的的“法”应当是广义的。三、“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有人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 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 只是强调而已。笔者以为,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区别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判断。 这行为和目的不具有两重性。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毒品。这个 行为单一的,目的也是单一的。不存在“合法形式”的外衣掩盖 真实目的。区别之二。合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无效行为,合同当事人可能是一方出于故意,一方有过 失,也可能两方都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并不知道其行为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合同行 为,肯定是有一方是出于故意行为,不可能出现双方都是过失的 情况。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最严重莫过于宣告其无效。“契约自 由”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对其绝对性进行限制,限制的方 法就是国家干预民事行为。绝对的自由就没有了自由。对某些合 同认定无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 引导建立诚信的市场交易,恰当而有效的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概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 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 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 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 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 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 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 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将造成对国家、集体 或第三者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 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 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 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应当指出,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 法的(如公民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则 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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