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79页
第2页 / 共279页
第3页 / 共279页
第4页 / 共279页
第5页 / 共279页
第6页 / 共279页
第7页 / 共279页
第8页 / 共279页
第9页 / 共279页
第10页 / 共279页
亲,该文档总共27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第二部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1)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1) 第一章总则(41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了. (62) 第三章应纳税额(230) 第四章税收优惠(246) 第五章源泉扣缴(309)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327) 第七章征收管理(381) 第八章附则( 401) 第四部分对照表407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40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446) 第五部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55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613)第一部分申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 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 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 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 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 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 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 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 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 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 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 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 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 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 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 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技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元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 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 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 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 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6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举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