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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例子【篇一:刑法解释例子】a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 ,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 ,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 ,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处罚的必要性越高 ,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 ,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 ,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 ,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 ,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 .例如 ,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 , 所以 ,对 “财物 ”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 ,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 ,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 ,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第三 ,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 , 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 .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 ,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 ,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 .例如 ,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 ,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 ,那么 ,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 ,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 ,否则 ,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 .例如 ,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 “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四百条规定的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这.说明 ,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因此 ,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 “罪犯 ”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不过 ,刑法对 “犯罪分子 ”、“犯罪的人 ”、“有罪的人 ”的规定 ,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 ,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 ,甚至不是扩大解释 .再如 ,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 “财物 ”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 )是协调的 ,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又如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 ”与 “结婚 ”并列规定的 ,而且法定刑相同 ,这表明 “同居 ”与“结婚 ”的危害相当 .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 ”,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 ,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 ,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 ,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 ,将 “卖淫 ”解释为 “女性以营利为目的 ,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即可 .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 ,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 “卖淫 ”解释为: “以营利为目的 ,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 “卖淫 ”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 ,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概言之 ,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 ,相关的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因此 ,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 ,当然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五 ,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 ,应当根据本国的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 ,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 .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 ,不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 ,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 .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 .例如 ,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 , 而是将通常的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 ,将利用机动车抢夺的解释为抢劫 . 用我们的眼光来看 ,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的情况下 ,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 .再如 ,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 ,因此 ,在通常情况下 ,伪造并不包含变造 (但也有例外 ).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 ,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 .所以 ,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的 ,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 ,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 ,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 .换言之 ,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 ,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 ,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 ,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问题.相同类型的行为 ,既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小 ,而不被解释为犯罪 , 也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大 ,而被解释为犯罪 .所以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的固定界限 ,只有相对的区分标准 .【篇二:刑法解释例子】2015 刑法知识点:刑法解释的技巧。 2015 年正在进行中,为考生整理了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1)平义解释:针对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常见的扩大解释的例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 出售 (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 (包括用法上的凶器);抢劫金融机构中的 金融机构 (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 信用卡 (包括借记卡等);遗弃罪中的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特殊自首中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可以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 弹药 (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特别提示】注意区分类推解释:以是否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 围)把侮辱尸体罪中的 尸体 解释为包括骨灰,属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语言文字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二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形;某个解释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但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就属于扩大解释。(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 (仅指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 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例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那么,未满 2 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再如,有意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那么,检举失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补正解释 的核心在于 正 ,而非 补 。例如,第 99 条规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但第 63 条规定 犯罪 分子具有本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后者中的 以下 就不能包括本数。法律 教育 网再如,把刑法第191 条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 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特别提示】:平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只有当平义解释得不出合理结论时,才会使用其他方法。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解释方法只是我们探求合理结论的途径。因此,按照允许解释方法得出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条文中的每一个用语的解释,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是技巧(方法),例如对一个条文的某一术语,不能即采取扩法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但是 ,为了更好地保障过敏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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