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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条据书信 甲方:_ 乙方:_ 为提高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力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进展,在双方协商全都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状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举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供应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挺直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托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全都,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格外商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预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赐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担当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说明: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托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商定书,托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用法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用法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一般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托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商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商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托付人签订的协议所格外商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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