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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XX市XX县区大英菜街2号。 身份证号:3725276联络电话:申请事项:请求通知证人王衍斌、李达、谢儒玮、郑少群、汪洋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金平诉被告李宁、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2023)美民一初字第901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旳若干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要求,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理人: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证人基本情况及证实旳事实 1、证人。王衍斌,男,汉族,1966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安全主管。身份证号码:2108045联络电话:证实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23年8月开始合作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2、证人。李达,男,汉族,1980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2107263联络电话:证实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23年8月开始合作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3、证人。谢儒玮,男,汉族,1981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4600253联络电话:证实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23年8月开始合作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4.证人。郑少群,男,汉族,1974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吧台主管。 身份证号:4600275;联络电话:证实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23年8月开始合作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5、证人。汪洋,男,汉族,1966年出生。 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202435联络电话:证实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23年8月开始合作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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